精诺集团▲| 案例分析,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汇缴

总分公司税率不同
如何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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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税小微 , 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 。 由于我们是做移动互联网服务的 , 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 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但是总公司在上海 , 所得税税率是25% , 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 。 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 , 该怎么汇总纳税呀?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在年度终了后 , 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 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 , 多退少补 。
具体的让我来帮您梳理一下吧~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 ,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 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 , 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 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 , 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 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 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 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 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 ,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 , 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 , 当年不作调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 ,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 , 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 , 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 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 , 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 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 总公司位于上海市 , 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 , 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A分公司和B部门2019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 , 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 。 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分公司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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