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全国首例!食品中非法添加缓泻药的行政处罚案件,判了

近日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厦门某公司、刘某某不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许国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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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督办查处的“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件 , 亦是全国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钠当作酵素进行添加的行政处罚案件 。
案件详情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全国首例!食品中非法添加缓泻药的行政处罚案件,判了】某公司在生产经营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冻、益生菌酵母软糖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情节严重 , 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961元;2、处货值金额127491元的三十倍罚款382473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40691元 。 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同时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该公司、刘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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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刘某某诉称
第一 , 案涉抽样检测的程序违法 。
第二 , 《食品中匹克硫酸钠的测定》这一检测标准不具有溯及力 。
第三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 , 与自己实际经营情况相差巨大 。
第四 , 认定匹克硫酸钠为药品缺乏依据 。
第五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参照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
第六 , 本案量罚过重 , 过罚不当 。
因此 , 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
第一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公司、刘某某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第二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
第三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定性准确 。
第四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案涉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 。
因此 , 请求依法驳回该公司、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 原告委托A公司和B公司生产 , 提供标识有其品牌的外包装 , 并由其对外销售 , 据此 , 应依法认定原告系案涉食品的生产和经营者 。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 , 案涉匹克硫酸钠系纯度达100%的原料药 , 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认定为药品 , 符合法律规定 。 《中国药典》是对药品的规格标准的技术性规范 , 不是药品认定的依据 。
案涉匹克硫酸钠的检验报告系基于现场查处A公司和B公司的产品和原料后进行的相关检验程序 , 检验报告送达A公司和B公司后 , 该两公司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 案涉检测报告合法有效 , 被告以此作为证据查处原告的违法行为程序合法 。
被告依照产品质量法确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 并按照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案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 , 并无不当 。
原告作为生产经营者 , 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 , 性质恶劣 。 委托两家企业生产违法食品 , 查处的货值达12万余元 , 情节严重 , 据此 , 被告对两原告作出案涉处罚 , 量罚适当 。
综上 , 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程序合法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罚适当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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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对案涉违法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 有力保障行政机关整顿市场 , 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下重拳 , 引导企业持续合规、高质量发展 。
匹克硫酸钠是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 , 但是具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 , 必须凭处方、遵医嘱才能使用 。 但由于其对人体具有润肠通便的药理作用 , 一些非法商家为了达到减肥、健美等效果 , 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可硫酸纳 。 目前 , 国家有关机关已经发文严格禁止此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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