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微信聊天记录别删!5月1日起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打官司证据
IT之家4月23日消息5月1日起 , 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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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IT之家了解到 ,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 , 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另据大河报报道 ,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 取决于两个前提 。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 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 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 , 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 , 法庭也不会采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 , 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 ,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 ,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重要微信聊天记录别删!5月1日起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打官司证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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