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没野生动物的命运困局:防止"保护性伤害"成必答题( 三 )
罚没动物死因鉴定也很复杂 。罚没动物死亡常是多因一果,捕捉、运输、罚没、托管均可能造成应激死亡,也不排除动物本身存在慢性疾病、饲养不当或不适合人工饲养等 。若死亡原因无法说清,被告人是否应对动物死亡承担责任就值得商榷 。在上文提到的小熊猫案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对其死因提出质疑,认为被告对此不应负直接责任 。郑佳俊出具的解剖人员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被法庭采信,法院认为“被告人应对动物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
该案中还存在一个困惑——解剖人员并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他的分析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死因鉴定需要解剖才能完成,专程找专家来进行,在操作上是否现实?郑佳俊说,“虽然这个案件中解剖人员分析意见被采纳,但毕竟是个例 。”
托管的“成本”
“侦查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 。对于普通经济犯罪,这则规定保障了证据的稳定性 。对于活体野生动物案件来说,这些动物在办案流程里“停留”的时间,变得“不太可控” 。
司法鉴定后,离案件办结还有相当长的时间 。于是托管难题接踵而来,找托管单位难,托管费用也难落实 。
在黄庆、何力跨省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中,民警王安还在黄庆的“客户”家搜出四只活海龟 。回程途中,为了找托管单位,王安一连打了十几个电话,“按照嫌疑人交代和我恶补的海龟知识,有三只很可能是玳瑁海龟,海龟都是二级保护动物,但玳瑁在国际濒危目录里是‘极危’,我们不敢带回所里,担心自己养不活!”几经辗转,总算联系到一家持有饲养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私营潜水中心接收海龟 。
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杨诗文是徐江走私鹦鹉案的公诉人,她清楚地记得海关缉私局民警为鹦鹉托管问题与她讨论多次 。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也接到海关缉私局的求助电话 。几经协调,鹦鹉终于在经司法鉴定后“入住”了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
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是一个挂牌在苏州市穹窿山万鸟园的单位,而万鸟园是华东地区唯一的鸟类主题生态旅游景点,养护鸟类非常专业 。“一般来说,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只能去两个地方托管:动物园或者野生动物救护站,”杨诗文说 。
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站站长蒋金芳是万鸟园负责人 。野生动物救护站并不在万鸟园内,而是建在穹窿山脚下的村落中 。“必须把救助的动物和万鸟园完全隔离开,因为这些动物未经过检验检疫,一旦发生病疫,结果不可控 。”
非洲鹦鹉是热带珍稀鸟类,日常需要饲喂专门的奶粉和营养剂 。“专用的奶粉要几百块一罐 。刚开始,我们和寄养单位说好最后结算费用 。鹦鹉是2015年1月下旬送来的,没想到2016年秋天案件才办完,这些鹦鹉才能正常调拨 。其间我们咨询上级部门很多次,答复都是等司法机关通知 。”2016年9月,案件再审完毕,鹦鹉们正式进入林业部门的调配程序,而此时的饲养费用已高达8万余元 。“执法机关也很为难,他们并没有专门的支出立项,后来我们就干脆打申请,省里把剩下的鹦鹉都配给万鸟园了 。每年,省林业部门对各市救护站都有固定数额的拨款,用于动物饲料、医药、工作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但是每年救护动物的数量并不是固定的,资金确实有困难 。”蒋金芳表示 。
苏州市动物园负责动物托管的工作人员狄敏也有类似顾虑:“动物园的外来动物隔离区,已经‘满员’了 。”托管单位每收下一只动物,都存在后续问题,比如动物病死后的归责、有限空间及人力资源调配、寄养经费的落实等等 。
“这类案件常常是跨省作案,或者团伙作案,嫌疑人到案时间很长 。哪怕是‘另案处理’,退回侦查、补充证据等也很耗工夫,一个案子办一年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人上诉,时间还得继续 。我们等得起,可是动物等不起啊!”顾雪龙说 。
它们该去哪儿
好不容易案件办完了,可动物们的归宿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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