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死亡 同饮无责

■醉酒死亡 同饮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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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单(化名)与同事饮宴后 , 被同事送回宿舍休息 。次日 , 同时发现李单身体异常 , 送医 , 不治身亡 。李单亲属起诉与李单同饮者11人 , 索赔62万余元 。甘肃定西临洮法院和定西市中级法院两审驳回李单诉求 。
法院裁判不但要解决社会问题 , 定分止争 , 还在极大程度上引导了社会价值取向 。比如 , 数年前某判决书称 , 你没有撞到人 , 你为什么去救助?此后 , 无人敢在轻易学雷锋扶老助幼 , 甚至帮助别人还要拍视频取证自保才敢帮助别人 。
李单案法官值得尊敬: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 , 民间俚语甚至称“无酒不成席” 。宴饮中无论关系如何 , 同饮者之间因同饮就有了法律上责任和义务 , 违背社会常识 , 也违背《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 。单纯认定同饮有责 , 将导致自然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泛化 , 会破坏正常社会交往 。应该说 , 该案依法解决了法律纷争 , 没有对正常社会行为方式造成冲击 , 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 。
就李单饮酒案 ,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下为什么李单同饮者无责 。
【■醉酒死亡 同饮无责】一、李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对过量饮酒危害应当有足够认识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 , 无论行为后果好与坏 , 均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旦法律责任泛化 , 要求行为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 , 无异于要求无关人员对他人行为负责 , 不但没有道理 , 也不符合法律关于责任自负的规定 。不但无助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 还会对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和冲击 。
二、李单在明知过量饮酒会对自身产生危害情况下 , 仍然自行过量饮酒 , 应当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
“千杯不醉”的人毕竟是极少数 , 正常人过量饮酒都会醉酒 , 会诱发自身疾病爆发 , 或者产生诸如行动力减弱 , 发生危险 。李单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和健康情况有清醒认识 , 这个认识如同知道自己食量多大一样普通 。明知不胜酒力 , 仍然过量吃酒 , 其意思表示来源于李单自己 。他不喝酒 , 没有不当劝进 。
三、李单同饮者无对李单恶意灌酒 。
同席吃饭喝酒 , 你不吃 , 没有劝你吃 , 你吃多少 , 全由你;你是没有吃饱也好 , 你是吃多也罢 , 都是你一个人的事情 。其结果自然要你自己承担 , 责任自然要自己负担 。李单也不例外 。
四、李单醉酒后 , 同饮者将其安全送回宿舍 , 在发现李单有异常 , 及时将其送医 , 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
同席吃饭 , 发现有人醉酒或者疑似醉酒 , 行动力减弱 , 独自回宿舍可能发生危险 , 同饮者已经将李单送回宿舍 , 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无义务 , 就无责任 。李单同饮者自然不必要对李单的意外承担责任 。
五、同饮者关系仅仅是情谊关系 , 彼此没有法律关系 , 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 , 也不产生法定救助义务 。
同席吃饭喝酒 , 彼此之间没有上权利义务关系 , 互无责任 , 互无义务 。只有在负有法律上责任 , 没有尽到责任 , 才产生相应法律义务 。李单醉酒案 , 正是因为同席饮宴者之间 , 相互没有法律责任 , 也没有谁因为自己不当行为对李单产生义务 , 自然没有人需要对李单的意外承担责任 。
六、无证据证明李单死亡与同饮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相互没有法律关系的人 , 只能因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责任 。既无基于身份产生对他人的法律责任 , 也没有做可以对他人承担责任的行为 , 自然就没有对他人承担责任的事实根据 , 也没有法律依据 。就李单醉酒案而言 , 正是同席饮宴者没有对李单做出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 , 才最终无需对李单的酒后意外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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