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4名儿童被埋”初步认定为刑事案件,央视发声( 二 )
去年10月 , 大连13岁男孩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事件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也引发社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立法工作 , 审慎是必要的 。 然而 , 半年时间内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 人们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假设: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能早些降低 , 加害者可以意识到做坏事的代价会更重 , 这次的悲剧 , 可以避免吗?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有一种反对观点很流行:“降低到12岁 , 还会有12岁以下的加害者 。 ”但又有哪一种方法 , 单独用它就可以一劳永逸地保护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要得到有效保护 , 一定是各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 。 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 , 或许不能避免全部伤害 , 但只要有效阻止了部分伤害发生 , 它就是有重大价值的 。 如果现实表明对未年人的法律保护需要加强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有必要 , 那这方面工作就需要更积极推进 。
除了包括法律保护在内的社会保护方面的短板 , 家长监护不力也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 “养不教父之过” , 加害人家长理应受苛责;而被害人家长 , 孩子已经受到伤害 , 再批评人家 , 在人伤口上撒盐 , 有些残酷 , 但为了防止更多悲剧发生 , 不让更多家庭经历这种苦痛 , 有些话必须要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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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责任 , 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均作了规定 。 监护的内容很宽泛 , 但归纳起来无非两条 , 一是“监” , 二是“护” 。 “监” , 指的是监护人通过有效监管 , 避免未成年人走邪路 , 危害他人和社会;“护” , 则是指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免受侵害 。
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 未必能避免所有悲剧 , 但大部分悲剧应可避免 。 在河南原阳悲剧中 , 遇难的4名儿童来自3个家庭 , 三个家庭中哪怕有一个监护人盯紧孩子 , 悲剧都不至于发生 。 所有家长疏于监管 , 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
“拿什么能保护我们的孩子” , 两起悲剧向社会、向每一个家长、每一个公民发出这样的拷问 。 更严密的法网、更严厉的处罚 , 为人父母的责任心、作为公民的良心 , 每一个都不可或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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