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政法#4S店提供“脱保”备用车,第三天就出事故谁来赔?( 二 )


孙某再次提车时 , 仍认为维修车辆存在色差 , 并认为4S店存在超范围维修问题 ,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之后 , 4S店通过微信、短信告知孙某提车 , 同时提醒备用车在维修完毕通知提车后将不再是免费使用 。 双方僵持不下 , 孙某一直拒绝归还备用车 , 于是店方将孙某告上法庭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因孙某事故车辆维修后经司法认定并未存在严重色差 , 且也未超范围维修 , 故孙某在接到店方通知后仍拒绝归还备用车辆显属违约 , 故店方要求孙某支付其备用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予以支持 。
对于备用车的车辆使用费的标准 , 考虑纠纷的起因系由于维修质量问题引起并参考车辆租赁市场的价格 , 酌情确定为200元/天的标准 。
据此 ,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 孙某应支付店方8个多月的备用车使用费 。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秦淮政法#4S店提供“脱保”备用车,第三天就出事故谁来赔?】南京中院二审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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