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政法#4S店提供“脱保”备用车,第三天就出事故谁来赔?
昆山的贺先生没想到:4S店提供的备用车也有“陷阱” , 发生交通事故后 , 他才知道这辆车竟然已经脱保了 。 贺先生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 面对对方的索赔 , 贺先生觉得自己很无辜 。 那么 , 到底应由谁来赔偿伤者的损失 , 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决呢?
本文插图
开备用车发生事故 , 致人十级残疾
不久前 , 贺先生的轿车出现故障 , 便送去昆山某汽车4S店维修 。
由于维修时间较长 , 4S店向贺先生提供了一辆临时备用车并签署协议 , 并约定由4S店负责办理备用车正常使用有关的手续 , 例如:登记注册、购置附加税、养路费、保险、年检等 。
不过 , 在使用该车的第三天就出现了意外 , 贺先生驾车在一处路口左转时 , 与相向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相碰撞 。 事故造成骑车人小王受伤 , 两车也有不同程度损坏 。
事故发生后 , 小王很快被送至医院治疗 , 诊断为左髋臼骨折、肛门损伤 , 住院治疗20多天方且出院 。 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 小王因车祸致左髋臼骨折遗留左髋关节功能障碍 , 构成十级残疾 。
同时 , 交警部门认定贺先生未让直行车道内车辆优先通过 , 负事故主要责任 , 小王车速偏快未确保安全驾驶 , 负事故次要责任 。
没想到备用车各项保险均已过期
小王找到贺先生 , 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贺先生则让小王去找车辆所有人 , 走正常理赔程序 , 这才发现4S店提供的备用车各项保险均已过期 。 三方协商不下 , 小王只能将贺先生、4S店以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李先生诉至昆山法院 。
在法庭上 , 贺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4S店给的备用车已经脱保 , 事故发生后还垫付了2000多元 。
4S店则辩称 , 对事故过程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 但公司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以及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 , 协议约定出现事故后应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
备用车的车主、4S店的员工李某则承认 , 因为忘记买保险 , 事故发生时车辆确实“脱保”了 , 但协议没有约定必须有保险 , 自己的车辆也有损害 , 发生修理费4万元 。
法院判决:
未对车辆进行确认 , 顾客承担两成责任
关于小王的损失 , 法院最终认定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15.4万余元 。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 , 贺先生负主要责任 , 法院认定其应承担65%责任即10万余元 , 而这部分责任贺先生与4S店又该如何分担呢?
法院认为 , 贺先生与汽车4S店签订协议 , 约定在车辆修理期间 , 由4S店提供小型轿车作为备用车 , 但4S店将未购买交强险、不符合上路行驶资质的车辆交付给贺先生使用 , 应承担主要责任(80%);贺先生在接受肇事车辆时未对车辆是否能上路行驶进行确认 , 应承担次要责任(20%) 。
最终 , 昆山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4S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 被告贺先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
法官提醒 , 作为4S店提供备用车方便客户本是好事 , 但应注意确保车辆状况、强制保险等事项符合国家规定 , 不能因为是免费服务而忽略自己的责任 。 而消费者在使用这类备用车时也要做一个有心人 , 查看车辆相关检验保险情况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 以备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案件链接】
修车不满意拒还备用车
被判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
因为修车与4S店产生纠纷 , 孙某拒绝归还店方提供的备用车 , 占用长达8个多月 。 最终 , 孙某被法院判决支付店方这8个多月的备用车使用费 , 他将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
孙某因为车辆遇事故受损 , 送至南京一家4S店维修 。 维修后 , 孙某认为有色差 , 不同意提车 。 当日 , 双方达成备用车使用协议 , 由4S店提供一辆备用车 , 而孙某的车则继续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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