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揭秘于汉超被开除:更像遭遇三停处罚,恒大可索赔培养费
于汉超被开除后 , 不少所谓“专业”的声音认为 , 于汉超可以索赔恒大 。 然而 , 名记白国华援引一位专业法律人士发表了最新看法 , 揭露了事件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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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汉超已被开除6天 , 但是争议还在继续 。 文章明确指出 , 于汉超不能向恒大主张经济补偿 , 而且 , 于汉超不仅两年的工资没有了 , 连所谓的“N+1”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 。 反之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违约金!文章明确指出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培训费用 , 也就是说这几年的培养费(即分摊到于汉超身上的教练费、场地费、器材等费用) , 而且“费用也应该不少” 。
白国华发文全文如下:
于汉超被开除的事情 , 有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 现在全文发出来 , 供大家讨论 。
从于汉超被开除往下谈
作者:孙学博单位(某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近日 , 球员于汉超因对车牌号进行涂改 , 被广州市公安局做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 恒大俱乐部在查实此事后发布公告称:“球员于汉超严重违反《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之‘九开除’的纪律规定 , 经公司研究决定 , 给予开除处分 。 ”事情很简单 , 但问题却不少 。
【大反转!揭秘于汉超被开除:更像遭遇三停处罚,恒大可索赔培养费】开除于汉超 , 恒大有权如此?
在解释此问题之前 , 我们得先了解什么是“开除” 。 “开除”一词虽然用得很频繁 , 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确切的表述 。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 , 根据“开除”的实际效果 , 我们通常将“开除”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 。
“三九”队规属于恒大的规章制度 , 于汉超的行为可被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恒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做出开除决定 , 该决定有理有据 。
被开除 , 从此一别两宽 , 各生欢喜?
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本可从此“互不相干” , 但对于职业球员和俱乐部来说 , 尤其是像于汉超这种国内顶级的球员 , 往往就没那么简单了 。
开除决定做出后就意味着于汉超是“自由身”吗?要回答这个问题 , 首先要看如何理解恒大所说的“开除”的含义 。 恒大俱乐部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 其年报显示 , 球员属于俱乐部无形资产 , 是俱乐部最主要的资产形式 。 于汉超这种级别的球员更是属于公司的核心资产 , 况且于汉超还有两年合约 , 如果就此“一刀两段” , 就会让俱乐部资产白白流失 , 这种损失找谁补偿?考虑到恒大有可能面临的巨大经济损失 , 将恒大的“开除”理解为对于汉超的“三停”(即停赛、停训、停薪)似乎更符合实际 。 如此即为恒大下一步与于汉超商议补偿问题争取了时间 , 也表明了恒大惩罚球员的态度 。 也就是说 , “开除”并不是像“德转”管理员朱艺认为的开除于汉超 , 于汉超就是自由身了 , 最起码应该不是立即解除合同 。
“涂改车牌”损失有多大?
首先 , 于汉超不能向恒大主张经济补偿 。 如上文所述 , 于汉超的行为属于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对于因员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员工无法主张补偿金 。 换句话说 , 于汉超不仅两年的工资没有了 , 连所谓的“N+1”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 。
其次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违约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培训费用 , 也就是说这几年的培养费(即分摊到于汉超身上的教练费、场地费、器材等费用)你要还我 , 但是对于像于汉超这种水平和年龄的球员来说 , 如何界定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用 , 哪些费用属于为保持其运动状态的正常开支也须仔细斟酌 , 但笔者觉得费用也应该不少 。
若如果双方无法调解 , 是由足协解决还是交由法院审理?
于汉超属于足协注册球员 , 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此类纠纷应该先交由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 一般来说 , 仲裁遵循的是一裁终局 ,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况且在足协章程中明确规定 , 不得将双方之间争议诉至法院 。 就算一方诉至法院 , 如果另一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 法院就没有权利审理 。 当然有些判决也认为球员劳动合同中的实质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 故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 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2016辽01民终1948号判决) 。
但笔者认为 , 这类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也可能更为合适 。 首先 , 正如上文分析 , 球员既是俱乐部的员工 , 也是俱乐部的资产 , 俱乐部可将球员转会 , 以获得转会费用 。 如果直接解除合同 , 不仅对于汉超 , 对于恒大也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其次 , 对于这些转会费、培养费的问题 , 若以法院传统的劳动合同纠纷审理理念进行处理 , 很难能够依据行业特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 而且在欧洲五大联赛中我们也能看到 , 此类纠纷也是通过仲裁方式进行处理(如穆图当年因吸毒被切尔西队解约 , 切尔西队最后也是通过上诉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获得了赔偿) 。 考虑到球员劳动合同除了传统的工资、福利等内容 , 还存在巨大的球员价值利益 , 将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为一种商事合同似乎更加恰当 , 所以对于其仲裁的约定应予尊重(参见2019辽02民终5279号) 。
作为球迷 , 笔者还是挺喜欢于汉超的 , 有速度、有创造力、敢拿球、敢突破 , 这些都是国内球员中少有的 。 但对于恒大和于汉超来说 , 这件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起合同纠纷 , 这其中即有劳动合同 , 也有转会合同 , 既涉及于汉超的损失 , 又涉及恒大的损失 。 不论以什么方式处理纠纷 , 都不妨尝试引入法经济学的视角 ,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 , 如何将整件纠纷的成本损失控制在最小 , 如何最大化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许才是最核心的考量 。
好 , 如果闹纠纷怎么办?文章明确指出 , 于汉超属于足协注册球员 , 所以纠纷应该先交由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 那么仲裁是不是倾向于运动员呢?文章明确指出了穆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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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球星穆图在2004年被查出服用可卡因 , 切尔西将其赶出家门 。 由于切尔西在2003年花了1500万英镑从帕尔玛引进穆图 , 所以切尔西追讨由这笔转会引发的经济损失 。 最终 , 国际足联在2008年5月裁决穆图需要向切尔西赔偿1400万英镑 。 罗马尼亚球星的职业前途被自己亲手给毁掉 , 而且1400万英镑的巨额赔款又让他倾家荡产 。 对于于汉超来说 , 这是最悲剧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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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在看到白国华与专业人士的解读后 , 都感到不可思议 , 堪称大反转 。 有网友指出 , “如果真是这么判的话 , 那以后球员在俱乐部根本没地位 , 违反规章制度本身操作空间就很大 , 一言不合俱乐部就能不发工资 , 但合同照就 , 你还得赔钱 。 ”目前来看 , 不知道恒大与于汉超最终会如此处理合同 , 不过白国华也说道“不论以什么方式处理纠纷 , 都不妨尝试引入法经济学的视角 ,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 , 如何将整件纠纷的成本损失控制在最小 , 如何最大化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许才是最核心的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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