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谁是“幼女”?——惩戒儿童性侵立法走过的那些弯路( 三 )


根据这一说明 ,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目的旨在“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以“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 , 从当时立法者的角度看 , 设立嫖宿幼女罪是将嫖娼的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 。卖淫嫖娼原则上按违法行为处理 , 后果是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 当嫖宿对象为幼女时 , 则适用刑法 , 突出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强奸罪最低法定刑三年起 , 嫖宿幼女最低法定刑五年有期徒刑 , 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法律对于幼女的特殊保护 , 和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力度和坚决态度 。
但在实践中 , 嫖宿幼女罪的出现带来了更多的问题 , 它将被卷入卖淫行为幼女和一般幼女区别对待 , 对幼女的性侵害和性剥削行为被扭曲 , 不幸的女童被污名化 。嫖宿幼女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和性道德 , 而强奸罪侵害的法益则是人的性自主权 , 根本权益是不同的 。将低于法定同意年龄的幼女区别对待 , 无疑是对处于更不利地位的儿童的歧视 。除此之外 , 嫖宿幼女罪虽然设置了较高的基准刑 , 但打击力度和震慑力仍然不足与被视为暴力犯罪的强奸相提并论 。嫖宿幼女罪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 强奸罪最高法定刑可处死刑 , 在嫖宿多名幼女或因嫖宿行为致幼女重伤、死亡的情形下 , 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和强奸无异 , 但二者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所以 , 嫖宿幼女与强奸对比仍然在法律上欠缺整体处罚力度 。
贵州省习水县的11名女学生被强奸及强迫卖淫数月的恶性事件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 , 经由新闻报道引发全国哗然 , 此后又有2011年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公众开始质疑定罪量刑过于宽松 , 嫖宿幼女罪存废被提上议程 ,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 终于结束了长达十八年对性剥削对象的区别对待 , 不再有被害幼女被认为“已主动自愿从事卖淫活动” , 强奸犯就是强奸犯 , 嫖资不是强奸的赎罪券 。
回溯现当代关于儿童涉性事由立法 , 不难发现在儿童的界定、儿童性自主权保护程度上绝非没走过弯路 , 一些受制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女童一度被迫“自愿” , 被区分对待 。将时间轴再往前调 , 不难发现孩子并不一致被视为“孩子” , 儿童可以被视为是文明社会构建出的概念 , 儿童或许并不像想象中那样纯洁无暇、代表着绝对的善 , 但这个概念的产生至少代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 孩子不是道德的罗盘 , 却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在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性剥削手法越来越隐蔽、层出不穷且五花八门的当下 , 儿童因其容易被精神操纵、肉体控制 , 更多地暴露在占有绝对优势的成年人面前 , 社会如果漠视、否认问题、拒绝承认和相信受害者的陈述 , 针对儿童的性侵犯和性剥削只会以更加恶劣的形式不断上演 , N号房和企业高管绝对不是人性之恶想象的终极 , 但没有人想看到终极自我展示的那一天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责任编辑:彭珊珊校对:丁晓澎湃新闻 ,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新闻报料:4009-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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