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谁是“幼女”?——惩戒儿童性侵立法走过的那些弯路
随着媒介传播速度不断提升 , 曝光渠道增多 , 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三月以即时通讯软件为媒介的未成年人性剥削、性侵害活动大范围曝光 , 在整个东亚互联网世界引发震荡 , 不到一个月时间 , 企业高管知法犯法性侵年幼养女的新闻再次引发舆论沸腾 。钢筋水泥都市丛林并非一个比喻 , 人面之下也许就潜藏着兽心 。高管和幼女悬殊的社会地位差距让新闻具备了天然的传播强度 , 然而每一天几乎都有类似的不幸在发生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2018年公布的数据表明 , 是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件317起 , 受害儿童750人 , 2013到2017年期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十四岁以下儿童性侵案件数量分别为125起、503起、30起、433起和378起 , 平均每天都有儿童在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 。人们常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 然而娇花似乎并未受到应有的怜惜 , 儿童保护并非一个全新的概念 , 但保护力度和保护的核心诉求并非一以贯之 。
“儿童”是一个概念
【「儿童性侵」谁是“幼女”?——惩戒儿童性侵立法走过的那些弯路】法国社会学家菲力浦·阿利埃斯在《儿童的世纪:旧制度下的儿童和家庭生活》一书中将儿童视为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概念 ,西方意义上儿童直到十七世纪才出现 , 此前年幼的孩子和成人被一视同仁 。随着西方宗教改革和现代中产阶级观念兴起 , 西方社会以“文明”重塑社会观念 , 儿童开始被从涉性议题中剥离出去 , 被认为应该是纯洁的 , 对儿童表示关爱和迷恋也不再应以过分的亲密举止表达 , 儿童教育和儿童心理研究逐渐兴起 , 社会现代化的脚步加速了家庭形态的演变 ,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变得更加亲密 , 现代家庭开始围绕儿童进行重新构造 。“一切为了孩子”开始成为现代都市最毋庸置疑的口号 。
观念的变迁意味着“儿童”是一个人为构建的概念 , 他并非天然存在 , 如何对待儿童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指示灯 。
中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宋代 ,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 , 在“诸色犯奸”条目下规定:“诸强奸者 , 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 流三千里 , 配远恶州;未成 , 配五百里;折伤者 , 绞 。”南宋刑法中 , 和十岁以下的女童发生性关系 , 即便女童表示同意 , 仍被视为是强奸犯罪行为 , 判处流刑 , 强奸行为导致重伤的处以绞刑 。
《庆元条法事类》这条规定是中国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关于儿童性侵问题的法律规定 。尽管诸如甘罗十二岁拜相、项橐七岁为孔子老师这样的神童传说经久不衰 , 但直到宋代蒙学兴起 , 儿童才成为一个与成人相对的概念 。宋代 , 《千字文》《续千文》《三字经》《百家姓》《千家诗》成为儿童蒙学教材 , 政府开始这首针对贫困家庭的孕妇和被遗弃婴幼儿实施保护和救助 , 围绕着儿童展开的家庭图景开始出现在宋代绘画作品中……可见两宋时期儿童的概念已经形成 。宋代市民社会兴起 , 学校教育初具规模 , 这与《儿童的世纪》中描述的西方儿童概念建构变迁规律一致 , 可见儿童概念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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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苏汉臣《秋庭婴戏图》 ,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自宋代首惩奸污幼女的罪行以来 , 后世均相沿此例 , 无论幼女是否同意 ,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按强奸论处 。区别在于幼女的年龄限制 , 元代延续宋代规定 , 十岁为限 , (《元史·刑法三·奸非》 , “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 , 虽和同强 , 女不坐 。凡称幼女 , 止十岁以下……诸十五岁未成丁男 , 和奸十岁以下女 , 虽和同强 , 减死 , 杖一百七 , 女不坐” 。)明清则以十二岁为限 。(《大明律·奸非》规定:“凡和奸 , 杖八十 , 有夫者杖九十 , 刁奸者 , 杖一百 , 奸幼女十二岁下者 , 虽和同强论 。”清朝乾隆年《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 , 拟斩监候 , 和奸者 , 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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