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原禁毒支队支队长受审:被控帮人逃避刑罚充当保护伞,索财700万

“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 , 从一名皮划艇运动员成长为禁毒支队支队长……正值年富力强之时 , 本应勤奋工作……却站在了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 公诉人为此感到惋惜……”4月13日 , 当公诉人念起这段话时 , 四川资阳市公安局原禁毒支队支队长王美文正在看守所内远程接受法庭审理 。
当天 , 王美文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在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检察机关指控 , 在担任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 , 王美文统筹指挥办理一起开设赌场案时 , 索取200万元 , 违规为吴某某等两名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并指使同案犯作出虚假供述 , 帮助两人逃避刑事处罚 。 在担任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期间 , 他利用查处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 , 明知李某吸毒、涉毒而未进行查处 , 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股份交易过程中要求李某以低于市场价转让股份的方式 , 索取李某好处费500余万元 。
此外 , 检方还指控他通过帮助吴某某逃避刑事处罚 , 充当吴某某恶势力团伙保护伞 。
四川资阳原禁毒支队支队长受审:被控帮人逃避刑罚充当保护伞,索财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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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 , 王美文在看守所远程接受审理
【被控徇私枉法罪】
违规办取保候审指使同案犯虚假供述
帮两人逃避刑罚并索财
据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 , 王美文在担任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 并分管三大队工作期间 , 统筹指挥办理了资阳市公安局立案的大唐官邸茶楼开设赌场案(以下简称大唐案) 。 在办理大唐案过程中 , 王美文在明知吴某某、张某系赌场股东的情况下 , 分别接受张某请托和吴某某宴请 , 索取吴某某200万元 , 安排吴某某帮忙贷款480万元 , 通过违规为两人办理取保候审、指使同案犯作出两人不涉案的虚假供述后改变供述、不将两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两人解除取保候审等方式 , 帮助两人逃避刑事处罚 , 致使本案案发前吴某某、张某未受到刑事追究 。
具体事实如下:
【四川资阳原禁毒支队支队长受审:被控帮人逃避刑罚充当保护伞,索财700万】2012年3月20日晚 , 时任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的王美文组织干警 , 查禁大唐官邸茶楼赌场 , 现场挡获吴某某、张某等涉案赌场人员 。 同日 , 资阳市公安局以大唐案侦查 , 并刑事拘留了涉案的吴某某、张某、余某、孟某等7人 。
同年4月13日和15日 , 王美文违规安排办案人员对吴某某、张某办理取保候审 。 4月中旬 , 张某向王美文请托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4月底和9月左右 , 王美文先后在成都一家饭店和一家酒店接受了吴某某宴请 , 和在大唐官邸开设赌场案中对其予以关照的请托 。
2012年5月初 , 大唐案涉案人员汪某某被资阳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 , 王美文单独审讯汪某某 , 并指使汪某某作出吴某某、张某未涉案的虚假供述 。 同年6月27日 , 王美文安排办案人员将汪某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未将张某、吴某某审查起诉 。
同年9月初 , 王美文电话安排吴某某通知大唐案涉案人员李某某投案 。 9月4日 , 李某某到王美文办公室后 , 王美文指使李某某作出吴某某、张某未涉案的虚假供述 。 后王美文安排办案人员围绕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 讯问孟某等人 , 改变其他涉案人员指控吴某某、张某涉案的供述 。
正是在那个月 , 王美文以借款名义向吴某某索要100万元 , 表示同意的吴某某随后向王美文控制的某建材公司转款100万元 。 2012年11月底 , 王美文再次向吴某某提出借款 , 吴某某表示可以帮忙贷款 , 后帮王美文在银行贷款480万元 , 王美文自行还款后支付利息 。 2012年12月底 , 王美文再次以借款名义向吴某某索要100万元 , 吴某某后向王美文家属转款100万元 , 王美文将该100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一辆路虎揽胜越野客车的部分价款 。
2013年4月10日 , 王美文安排办案人员对吴某某、张某解除取保候审 。 至本案案发前 , 两人未再受到刑事追究 。 2016年6月左右 , 王美文得知资阳市纪委对其进行调查后 , 为掩盖收受吴某某贿赂的事实 , 向吴某某退还100万元 。
检方还指控 , 王美文通过帮助吴某某逃避刑事处罚 , 充当吴某某恶势力团伙保护伞 。 2011年至2012年 , 吴某某与余某等人组成的团伙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 。 2012年9月10日 , 四川省公安厅将余某团伙案和大唐案确定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恶势力案件 。 吴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后 , 加入张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 成为组织内攫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骨干成员 , 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伙同他人 , 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 。
检方认为 , 王美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徇私情私利 , 向他人索取200万元 , 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 , 故意包庇 , 使其不受追诉 , 且情节特别严重 , 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王美文刑事责任 。
四川资阳原禁毒支队支队长受审:被控帮人逃避刑罚充当保护伞,索财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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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庭审直播
【被控受贿罪】
明知他人涉毒不查
要求对方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转让股份
除了指控王美文涉嫌徇私枉法罪 , 检方还指控其涉嫌受贿罪 。 检方指控 , 2009年至2012年 , 时任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王美文 , 利用查处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 , 明知李某吸毒、涉毒而未进行查处 , 并承诺给予关照 。 在与李某关于编号2008-B-2国有土地使用权股份交易过程中 , 王美文通过要求李某以低于市场价转让股份的方式 , 索取李某好处费503.5848万元 。
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10月左右 , 王美文和杨某某、李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某茶楼商量关于李某位于雁江区松涛镇长寿村 , 编号2008-B-2共计58.83亩地块的股份出让交易 , 三人商定 , 王美文和杨某某以每亩42.8万元的市场价格 , 分别购买该地块20%和60%的份额 。 后王美文单独向李某提出 , 其购买的20%份额和其找杨某某要的另20%份额 , 都以成本价每亩26.67万元的价格交易 。 因王美文同意对李某吸毒、涉毒的事情不进行查处并给予关照 , 李某遂同意通过低价转让土地份额方式 , 给予王美文好处费 。 2010年3月左右 , 王美文、杨某某和李某根据商议内容 , 签订了合伙协议 , 后王美文一直未向李某支付313.8万元交易款 。
2010年9月左右 , 王美文和杨某某、李某商定 , 王美文和杨某某以每亩93.49万元的市场价格购买该地块剩余20%份额 。 后王美文再次向李某提出 , 其购买的10%份额仍然按照成本价每亩26.67万元的价格交易 , 李某表示同意 。
经王美文和李某对交易价款算账进行抵减后 , 李某还倒欠王美文269.09万元 。 2010年11月左右 , 王美文和李某商量后 , 以李某退出二人合伙成立的某建材公司为条件 , 将该笔269.09万元销账 。 通过上述交易 , 王美文获得李某给予的503万余元好处费 。
检方认为 , 王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牟取利益 , 向他人索取503万余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现场】
王美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但对指控其充当恶势力保护伞不认可
王美文在案发前系资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支队长 , 2018年11月23日被资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 2019年1月24日 , 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 , 支队长王美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公开简历显示 , 王美文今年50岁 , 1987年8月参加工作 , 曾是四川省水上运动学校做皮划艇运动员 。 1997年7月进入内江市公安局工作 , 一年后到在资阳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 , 后历任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三大队大队长、副支队长 。 2014年5月至案发 , 他担任资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支队长 。
庭审中 , 王美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 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但对指控其充当吴某某恶势力团伙保护伞且徇私枉法情节严重 , 他表示不认可 。 对此 , 公诉人、辩护人就此进行了法庭辩论 。
“翻开王美文的简历 , 我们可以看到 , 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 , 从一个皮划艇运动员成长为禁毒支队支队长 , 不难看出 , 这个过程当中王美文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 ”在揭露王美文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 , 4月13日的庭审中 , 公诉人还当庭做了法律宣传和教育 。 公诉人表示 , 王美文正值年富力强之时 , 本应勤奋工作 , 更好地回馈社会、服务人民时 , 却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 公诉人为此感到惋惜 。
究其原因 , 公诉人认为 , 理想信念的滑坡 , 权力欲望的膨胀 , 一意孤行 , 是王美文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 。 思想上没有绷紧廉政这根弦 , 行为上狂妄自大 , 不听他人意见 , 王美文最终走向了腐败的深渊 。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更光辉 , 一次不公平的司法 , 后果更胜于十次犯罪 ,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 , 王美文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 , 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姚永忠
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编辑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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