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岚山一路口车辆转弯未让行,致人受伤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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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让直行 , 右转让左转 , 右侧先行 , 看好交通标志标线……”这些交通规则的顺口溜很多驾驶人可以说出好几套 , 可就是在参与交通中没有认真遵守 , 以至于发生了各种意外交通事故 。 下面要说的这位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路口右转时 , 未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 结果……
事故时间2020年3月1日9时43分
事故地点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路与绣针河一路交会处
事故经过路口监控视频显示 , 3月1日9时43分 , 在岚山区岚山路与绣针河一路路口 , 张某驾驶鲁LYT***小型汽车 , 沿绣针河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山路交会处右转弯时 , 与李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 致李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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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依法判定小型汽车驾驶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事故教训通过路口监控视频可以发现 , 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岚山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 , 快要通过路口时 , 因躲闪不及 , 被张某驾驶的右转小型汽车追尾相撞 , 致李某受伤 。
由此可见 , 小型汽车驾驶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 , 未让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先行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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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 ,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 应当停车让行 。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 遇行人横过道路 , 应当避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 , 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 , 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 , 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 , 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 , 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 没有停止线的 , 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 , 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 , 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 , 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 ,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交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用太多的警示和教训换来的 , 请不要再用鲜血和生命来检验 。 驾驶车辆上路必须摒弃麻痹侥幸心理 , 心头常亮红绿灯 , 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
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共同维护
安全是离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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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岚山一路口车辆转弯未让行,致人受伤负全责!】本期编辑: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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