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没按期续费,还能理赔?这真不是想得美!
当下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形态多样 , 对于很多人来说保险合同条款又非常难懂 , 花钱买不到保障是常常发生的事情 。 更有的人没有按时续交保险费 , 导致保障很低或者没有保障 。 那么 , 未按照约定续交保险费 , 发生保险事故是不是就一定无法申请理赔了呢?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 也就是说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支付保险费 , 就可能会影响到保险事故的理赔 。 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 发生保险事故并不当然导致不能申请理赔 ,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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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 又没交当期保险费的 , 保险公司赔不赔?
答: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为续期交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 , 可以晚交保费的时间优惠 , 即保险费宽限期 。 符合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 投保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条件后 , 可以享有宽限期的优惠 。
律师释法:如果购买了人身保险后 , 续交保费时 , 因为一些情况没有按保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保险费 ,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 宽限期又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不影响申请理赔 , 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在宽限期内 ,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那么 , 要想做到保险与晚交续期保费两不误 , 将如何计算优惠期间?宽限期的产生方式有三种 , 分别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和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 , 以此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 , 使其得以在该优惠期间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
2、超过宽限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 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 保险公司赔不赔?
【保险没按期续费,还能理赔?这真不是想得美!】答: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没有约定的 , 按照法定 。
律师释法:如果有约定中止合同效力以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 如减少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自动垫交等约定的 , 可参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 , 并且在事后也没有达成相关协议 , 即保险合同对于如何处理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 , 没有约定解决的办法 , 那么 ,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 投保人就要承担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后果 , 意味着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
3超过宽限期未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 补交保险费用 , 行不行?
答:超过宽限期未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 补交保险费用 , 合同效力可以恢复 。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 ,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 合同效力恢复 。 但是 ,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律师释法:合同效力中止的 ,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 合同效力可以恢复 。 保险合同中止时保险合同效力是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 只要符合规定条件 , 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可以恢复 , 避免保险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忽悠 。
京悦提示:购买人身保险 , 按时支付保险费 ,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是否能得到理赔非常重要;但是若没有按时续交保险费 , 也不要着急 , 及时在宽限期内进行补交保费成功;超过宽限期的 , 需要注意合同中止的风险了 , 可能会影响到理赔;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 , 又没能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 ,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所以如果想继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 一定要抓住合同复效的时间补交保险费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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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01
2015年2月15日,原告古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 , 合同约定:保险金额:100000元 , 保险期间:终身 , 合同生效日期:2015年2月17日 , 交费方式为年交 , 交费日期为每年的2月17日 。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 , 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 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 原告古某即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在2015年2月16日和2016年2月18日交纳了当期保险费 , 2017年2月17日 , 原告古某未交纳当期保费 , 在60日宽限期内也未缴纳保费 。 2017年9月2日 , 原告古某因身体不适 , 住院 , 2017年12月13日 , 原告古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 原告古某为此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 被告保险公司以该保险合同已中止为由拒绝赔偿 , 双方产生纠纷 。
原告古某向法院起诉 , 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保险金 , 被告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在2015年2月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 但原告在交纳两次保险费后 , 该合同因未交费失去合同效力 , 保险公司不应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 , 应按照合同规定退还其现金价值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驳回原告古某的诉讼请求 。
02、
2011年2月9日 , 原告投保人贾某投保了(分红型)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均为2011年2月10日 , 缴费期限均为20年 , 缴费日期为每年2月10日 , 保险金额均为50000元 。 保险合同约定如到期未交纳 , 自保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 ,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 , 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 被告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且中止保单分红 。 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 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自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 合同效力恢复 。 原告投保人贾某在2018年2月10日未及时缴费 , 在2018年5月10日补交了2018年保险费 , 原告投保人贾某于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医院住院诊断为:甲状腺癌(双叶) , 甲状腺癌在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 。 原告投保人贾某出险后 , 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 并且解除了和原告的保险合同 。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对合同的解除无效 , 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 给付保险金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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