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科技创新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山区科技创新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吸引和培育优质科技企业 , 加快产业升级转型 , 全面增强科技创新对宝山经济的支撑引领作用 ,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宝山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功能区的实施意见》以及《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政策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6600万元 。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 , 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
第三条使用范围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宝山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 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 推进宝山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功能区 。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国家、本市各类科技创新计划(资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培育以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 对获得扶持的项目按照要求予以配套 。
(二)支持各类创新资源在我区集聚 , 区内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 , 科技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 , 区域创新环境优化以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特色科技小镇、环上大科技创新圈等科技创新集聚区的发展 。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
第四条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企业;(二)区内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四)为我区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科研人员;(五)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六)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
第五条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
【宝山区科技创新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支持产业创新集群
1.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宝山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 , 经评审及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照项目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予以扶持 ,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重大项目 ,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 ,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2.对接上海建设科创中心战略 , 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集聚并整合各类资源在我区建设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的产业技术功能型平台 , 对符合宝山区和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的 , 经认定 , 给予平台一定资金支持 。 对经认定的区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 按照市功能型平台相关规定 , 给予项目投入不高于30%资助 , 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 ,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区级前期投入的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额度 。
3.支持引进成长性高、效益好、带动性强、潜力大的企业 。 对迁入我区或在我区新设立的重点企业 , 根据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 , 采用分阶段拨付或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 按照企业迁入(设立)后两年研发费用不高于10%给予补贴 ,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重大项目 , 按“一事一议”原则 ,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4.鼓励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参与我区科技创新工作 , 根据参与度和贡献度 ,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 每单位所得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对为重大项目落户本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服务机构 , 三年内按引进项目形成区贡献5%予以奖励 。
(二)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5.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 经认定 , 对被评为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 , 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 企业如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立项后 , 区级已补贴资金部分将予以抵扣 。 (新增条款)
6.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 对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7.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每三年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估 , 根据评估结果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 ,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用于补助评估期内科研支出 。 对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 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 , 给予总额最高30万元资助 , 建立初期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 , 运作二年后经区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再给予20万元运行资助 。
8.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发展成长性高、效益好、带动性强、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 。 对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的研发项目 , 经认定 , 按企业研发投入不高于30%予以支持 , 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 重大项目 ,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 ,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9.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 , 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 。 经认定 , 对医学卫生、现代农业、智慧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创新项目给予资助 ,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10.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 所产生的研发服务费用 , 根据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创新券补贴额度核定费用给予1:1配套支持 。 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服务金额 。
11.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 。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元、1000元和500元标准予以补贴 。 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 , 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元标准再予以补贴 。
12.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和专利战略工作 , 对被认定为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予以5万元的支持 , 优先支持获得港澳台和国外专利授权的中小企业 。
13.对我区推荐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获国家和市级奖励金额1:1予以奖励 。 对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 , 经备案认定 , 根据完成单位参与度给予奖励 。 14.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在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 ,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软科学研究 ,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 对于重大项目 , 给予30-50万元资助 。
(三)支持成果转移转化
15.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产业的紧密结合 , 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 , 对围绕企业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 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 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 资助经费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 ,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项目完成时要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
16.鼓励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本区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实际经营地均在宝山区 , 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 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按照该项科技成果实际转让、许可金额的10%给予奖励 ,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17.鼓励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 或运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 , 经评审 , 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入30%的资金扶持 , 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18.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运用自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 并在本区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 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 , 经评审 , 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四)支持创新环境优化
19.鼓励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 ,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 , 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 ,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支持区内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论坛、展会等活动 ,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 , 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资助 。
20.鼓励我区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每年对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评估 , 对经认定的创新活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全额支持 , 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21.支持企业通过银行、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科技信贷服务 , 对发生的担保费和保险费 ,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 , 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
22.鼓励区内设立科技融资服务平台 , 根据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 经评审及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对单个平台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
(五)支持张江高新区宝山园及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
23.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 , 建设科技园区 , 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 , 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 , 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 , 经评审及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资金;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 , 经评审及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 。
24.鼓励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单位 , 给予30万元奖励 。 新入库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 给予10万元奖励 。 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升孵化能级 , 按照每毕业1家在孵企业 , 且企业落户宝山的 , 以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 每家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25.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为提升园区吸引力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 , 对经认定的活动和服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 , 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26.落实区委、区政府打造张江高新区宝山园核心载体的要求 , 对标上海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评估标准 , 每年对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奖励 。
27.鼓励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为满足园区创新创业人群需求 , 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 经认定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资金支持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28.鼓励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 为园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 经认定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 , 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29.鼓励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开展智慧园区建设 , 经认定 , 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 , 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30.用于张江专项资金的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 。
(六)对宝山区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的支持 。
具体根据宝山区支持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执行 。
(七)对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事项予以相应的支持 。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区科委负责宝山区科技创新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金信息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 。 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 , 区科委按照国家、市级部门相关要求以及《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本办法 。 区级专项资金的申报 , 区科委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 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 。 企业自愿申报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 区科委与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职能部门和所属镇(园区)进行受理和复查审核 , 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和认定 , 评估和认定结果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 提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会审 。 对联席会议会审同意的项目 , 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
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活动 , 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 , 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 。 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 , 须提供以下材料:1.国家、市级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2.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和区科委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 区级专项资金的申报 , 须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方案》;2.根据不同项目类型 , 相应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3.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八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科委会同镇(园区)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 落实项目的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 如发现重大问题 , 应及时向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汇报 。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 , 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
获国家、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 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监督和评估管理工作 。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科委〔2017〕2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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