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一文了解新审查指南对人工智能及新业态专利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报■一文了解新审查指南对人工智能及新业态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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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区块链、新商业模式专利申请 , 近几年热度不断 。 针对此类专利申请和审查 , 业界一直存在诸多疑问 , 例如何种商业模式技术能被保护?AI中神经网络模型训练过程是否可以提交专利申请?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如何结合?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 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专门增加了一节进行了细化规定 。 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 , 分析此次指南修改涉及到人工智能和新业态保护方面的内容 , 仅供业界参考 。
一、强调专利审查中不应简单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此处修改强调了“在审查中 , 不应当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 , 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 , 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
从专利审查角度来说 , 通过明确以整体方案为审查对象的审查基准 , 既能够促使审查员从整体方案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发明构思 , 又能够使审查员充分分析技术三要素之间的作用关系 。
从专利撰写角度来说 , 应当将技术问题和商业等非技术问题、技术特征与算法和商业规则、技术效果与用户体验三者充分融合成一个方案整体 , 避免散落和割裂 。
二、明确了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
此处修改明确了 , 只要权利要求中包含技术特征 , 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保护的技术方案就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案 。
从专利审查角度来说 , 从以往实务经验来看 , 审查员的审查标准基本与修改内容一致 。
从专利撰写角度来说 , AI领域的建模过程本身、新商业模式中的商业规则本身、区块链的区块生成规则本身 , 这些内容若不与具体的技术问题、应用场景结合 , 未引入技术手段 , 则无论按照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审查标准 , 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三、明确了专利法第二条审查标准
此处修改明确了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之后 , 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保护客体 。 在判断一个包含算法特征或者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 , 在现有三要素判断方法的框架下 , 要求算法与具体的技术问题紧密结合 , 并且可以解决技术问题 。
从专利审查角度来说 , 依然是从技术三要素的角度出发 , 进一步考核算法处理所针对的特定应用场景、特定技术对象、特定技术效果 。
从专利撰写角度来说 , 需要将算法处理过程与技术性内容紧耦合 , 例如 , 将AI模型训练算法的各个步骤与处理特定应用场景下的初始训练样本数据、中间过程数据、处理结果数据相结合 , 将建模结果与应用该模型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实现特定技术效果相结合 。
四、考虑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创造性所作的技术贡献
此处修改强调 , 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 , 不仅要考虑技术特征 , 也要考虑与技术特征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对整体方案所作出的贡献 。 并且明确了 , “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 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
从专利审查角度来说 , 在将哪些非技术特征纳入到考虑范围时 , 需要考量非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是否是功能上彼此支持、相互作用的关系 。 即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之间也需要是不能割裂的整体 。 如果算法应用到具体的技术领域、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 , 则应当考虑该算法特征对方案作出的贡献 。 如果商业规则的实施需要依附于技术手段的改进 , 则应当考虑该商业规则对方案作出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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