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首份券商3月报太焦虑,红塔证券业绩连续退坡!3月亏超4000万,涉7起诉讼导致评级下降( 二 )


第二起为红证利德诉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 , 涉及金额1000万元 。 2016年2月 , 红证利德与裕源大通签订《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约定红证利德向裕源大通借款3000.00万元 , 借款期限为一年 , 借款利率为10% 。 如裕源大通未按协议约定还款 , 逾期未还部分还应当支付年利率14%的违约金 , 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以其持有的裕源大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 其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裕源大通于2016年11-12月已偿还本金2000万元 , 利息30万元 , 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一直尚未偿还 。
2017年6月 , 裕源大通及孙玉静向红证利德出具《关于向红证利德支付欠款的承诺函》 , 约定了偿还计划并承诺以裕源大通应收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质押给红证利德 , 后双方协议将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变更为华宇杰缘应收款4303.00万元 , 2017年8月4日 , 双方办理完毕质押登记 。 此后裕源大通虽偿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对应的全部利息及违约金 。
2018年1月 , 红证利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起诉裕源大通、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和华宇杰缘 。 由于裕源大通欠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未按时偿还 , 红证利德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裕源大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违约金 , 利息、违约金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孙玉静作为保证人对裕源大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证利德对孙玉静用于质押的裕源大通560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 对裕源大通用于质押的应收华宇杰缘的4,303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主审法院此前已根据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 , 冻结了被告裕源大通及孙玉静相关财产 , 其中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将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11日届满 , 需至少提前60日申请续冻 , 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7月、9月提交申请并协助法院完成续冻 , 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持续有效 。
此外 , 红塔证券的子公司作为管理人涉及诉讼4起 , 涉及金额23.68亿元 。
第一起为展恒1号案 , 涉及金额9.91亿元 。 红塔资产展恒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5年11月 , 委托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联通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红塔资管;投资顾问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6年4月 , 展恒1号投资顾问变更为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定 , 投资顾问系全体委托人指定 , 红塔资管按照投资顾问的指令对外进行投资 。
2015年11月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根据投资顾问指令与佛山中基及其股东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签署了增资协议 , 约定: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向佛山中基出资6.45亿元;佛山中基将其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收益权转让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未来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所持佛山中基股权 。
同月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签署保证合同 , 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佛山中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 佛山中基以其持有的其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对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提供担保 。
2018年8月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签署了回购协议 , 根据该协议 , 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于2018年11月4日前将相应回购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 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期已过 , 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拒不履行回购义务 。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 , 请求判令: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对质押股票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 本案已于2019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 但尚未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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