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加强规范补充侦查 提高办案质效
针对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 近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实施的意见共22条 , 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 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 , 提高办案质效 , 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
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 , 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 进一步查清事实 , 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 根据规定 ,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 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 , 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 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 , 适用此次发布意见的相关规定 。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加强规范补充侦查 提高办案质效】意见同时明确了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 包括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说理性原则、配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等 。
意见规定 , 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 , 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 , 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 , 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 , 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以增强补充侦查效果为目标 , 把提高证据质量、解决证据问题贯穿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过程 。
按照规定 ,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 。 经审查 , 不符合批捕条件的 , 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人民检察院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需要补充侦查的 , 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 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事项并说明理由 。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开展补充侦查 。 补充侦查完毕 , 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 , 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 ,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
意见规定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 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 , 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 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 , 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 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 , 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 , 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 。 (经济日报采访人员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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