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交警」“习惯性”酒驾?三年三次,你这么“不长记性”吗?
二次酒驾
【「漳州交警」“习惯性”酒驾?三年三次,你这么“不长记性”吗?】都说“经一事长一智” , 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 , 通常都会痛定思痛 , 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 。 但还是有人无视法律尊严 , 在驾驶证因酒驾被暂扣期间再次酒驾 , 被交警查获 。
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二次酒驾 ”?
比如
老铁在2017年9月因喝酒后
抱侥幸心理
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查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谓众所皆知 , 可家住华安县新圩镇玉山村的邹某(男 , 45岁)却屡教不改 , 没有改掉酒驾的恶习,第一、第二次饮酒驾车被处罚后 , 不但没能从中吸取教训 , 仍然心存侥幸 , 酒驾上路,结果邹某因一年内二次饮酒后驾车 , 把自己送进拘留所 。
本文插图
2020年3月28日晚
华安交警大队组织执法小分队
在华安县丰山镇圣王大道
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
当晚21时53分许
邹某驾驶闽E93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上路行驶时看到交警设卡
下意识准备调转车头开
立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拦截
经对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 其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26mg/100ml , 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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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民警没想到的是
经公安系统查询
邹某分别于
2017年9月29日 、 2020年1月10日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有被行政处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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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又因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被抓个现形 , 至此邹某已是三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
交警提示
不要不当回事 , “二次酒驾”比想象中的要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二次酒驾”=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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