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购买80万元豪车给准丈母娘 不料分手了!买车的钱能不能再要回来?
话说好聚好散 , 恋爱、分手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 但是有的人在结束一段感情之后 , 想把恋爱期间的经济损失要回来 , 那么这些费用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购买价值80万元豪车给准丈母娘 , 不料分手了!
被告王某(母亲)与张某(女儿)系母女关系 。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因好感开始交往 , 建立恋爱关系 。 恋爱期间 , 两人存在共同消费、共同外出旅游等情形 , 费用双方均有负担 。 王某向某公司购买大众牌途锐越野车一辆 , 车辆价款81万元 , 定金2万元由王某支付 , 之后袁某向卖家支付了该车尾款806112元(含保险费) , 该车落户并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 。 谈了一年的恋爱后 , 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 。 袁某诉至一审法院 , 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80万元 。 经鉴定 , 现在该车的市场价值为4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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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该车具备婚约财产性质 , 返还男方2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购车款80万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原告付购车款80万元的行为系以巩固和被告张某的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 , 具备彩礼的性质 。 涉案车辆系被告王某购买且交付2万元 , 登记在王某名下 , 原告自愿出资80万元 , 被告王某对车辆的占有使用行为并无过错 , 但其对原告为巩固与被告张某的恋爱关系这一意图应该知晓 , 被告王某接受了车辆应视为同时接受赠与行为所附之条件 , 并受该条件约束 , 而不能将赠与物与所附条件割裂开来 。 现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已终止恋爱关系 , 赠与者的目的无法实现 , 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 原告明知被告张某正在读书期间 , 还有此行为 , 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钱款中属于已被双方合理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王某返还原告袁某人民币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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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本案系附条件的赠与 , 赠与的财产是购车尾款806112元 , 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张某以恋爱结婚为目的而赠与张某母亲王某彩礼的行为;被上诉人二审中主张赠与的是车辆 , 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的赠与关系 , 赠与成立则不存在返还 。 对此 , 婚约财产虽具有赠与的外观 , 但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认识 , 上诉人已明确主张是为了恋爱结婚目的的赠与 , 被上诉人二审中虽对此予以否认 , 但在被上诉人王某一审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载明了上诉人已告知被上诉人王某 , 上诉人是用送车和对张某好来表示诚意 , 上诉人喜欢张某等内容 , 同时 , 上诉人通过支付购车尾款并将车辆落户于王某名下的行为 , 赠与物实际上转化成争议车辆 , 故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的认定并无不当 。
关于争议焦点二
本案争议的赠与物系争议车辆 , 具有婚约财产的性质 , 同时 , 争议车辆中有2万元定金系被上诉人王某支付 , 争议车辆还具有财产共有性质 , 上诉人通过支付尾款并将争议车辆实际落户于被上诉人王某一人名下 ,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某虽未结婚但已同居 ,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实际使用争议车辆 , 综合考虑双方在车辆中所占份额及婚约财产性质 , 酌情确定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25万元的处理并无不当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彩礼 , 是男方给女方的结婚订金、聘礼等 , 表达男方想娶女方的心意 。 但在现实生活中 , 关于彩礼的纠纷 , 即婚约财产纠纷屡见不鲜 。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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