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答记者问■两高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答记者问( 二 )
同时,需要注意“再委托”的情形 。我们认为,对于委托授权的把握不宜再扩大范围 。比如,对于居(村)委会、社区为落实政府要求,“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对相关人员则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符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实践中,极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又简单甚至过度执行的,则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
问: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实践中,一是准确把握产品质量标准 。对于涉案口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要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判断 。二是视情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以查明产品质量 。三是准确查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价格,货物样式与包装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实践中,一是要准确认定涉案医用口罩是否系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二是严格把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当从是否具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是否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综合判断 。
从一线办案部门总结的经验来看,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要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由于医护人员的特殊工作环境,通常可以认为上述不符合标准的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问:如何把握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
答:根据“两高”、两部门发布的意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需要综合把握,同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妥当判断 。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实质上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故对其客观行为方式的考察是评价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方面 。对于是否“牟取暴利”,既要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又要坚持一般人的认知标准,确保认定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办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要考虑各地疫情防控的差异情况、不同物资的紧缺程度,做到精准发力,避免简单“一刀切” 。
问:受到疫情的影响,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审理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既要严格依法,也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 。
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 。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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