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以案释法 | 经营者混淆品牌误导顾客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经营者传播误导性信息 , 使得消费者出现品牌混淆 , 消费者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 , 应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 近日 , 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 依法判决被告退回货款392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11760元 。

#人民法院报#以案释法 | 经营者混淆品牌误导顾客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本文插图

案情
2019年9月 , 韩女士到某家居馆购买床垫 , 销售人员向其推荐一款床垫名为“水星家居海藻3D床垫” , 并声称“水星家居”和“水星家纺”为同一个集团旗下品牌 , 出于对“水星家纺”品牌的信赖 , 韩女士购买了此床垫 。
随后 , 韩女士自行上网检索二品牌是否属于同一集团 , 被告知二品牌并无关联 , 遂投诉到横州工商质量监督所 , 双方经调解无果后诉至横县人民法院 。
庭审中 , 被告某家居馆承认其销售的是“水星家居”品牌的商品而不是“水星家纺”品牌的商品 , 其店里的装潢也是“水星家居” , 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3920元 , 但不同意三倍赔偿原告的损失 。
同时 , 经营者段某自认 , 原告在被告处选购商品时曾向其询问涉案的床垫的品牌“水星家居”与另一个品牌“水星家纺”之间的关系 , 段某则告知原告:“水星家居”和“水星家纺”是同一个集团旗下品牌 。

#人民法院报#以案释法 | 经营者混淆品牌误导顾客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本文插图

经审理查明 , “水星家居”是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标 , 商标权人为蒋新友(系上海水星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水星家纺”是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 。 水星控股集团公司下有南通水星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水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 “水星家居”与“水星家纺”不是同一个集团旗下品牌 , 二者之间并无品牌关联 。

#人民法院报#以案释法 | 经营者混淆品牌误导顾客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本文插图

裁判要旨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 , 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因此 ,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
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本案中 , 被告某家居馆出售的是“水星家居”品牌的床垫 , 原告到被告处选购床垫时 , 被告的经营者段某却告知原告“水星家居”与“水星家纺”是同一个集团旗下的品牌 , 原告出于对知名品牌“水星家纺”的信赖选购了被告的商品 , 而事实上“水星家居”与另一知名品牌“水星家纺”之间并无关联 , 据此 , 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
相关法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 最终 , 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居馆除返还原告货款3920元外 , 还应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 赔偿原告商品交易价格3920元的三倍11760元损失 。
判决后 , 被告某家居馆主动依据法院判决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

#人民法院报#以案释法 | 经营者混淆品牌误导顾客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本文插图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 , 大抵是基于商家的宣传而对选购的产品产生整体认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 , 应当确保真实、全面 , 不得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 , 同时不应苛求消费者对所有的商品都具有敏锐的辨识力 。
由此 ,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的质量 , 可能存在的瑕疵 , 避免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上不必要的损失 。
而若经营者过于追求商业利益 , 采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不正当的手段 , 暗示商品的品牌或者性能 , 使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质量产生虚假的信赖 , 经营者的行为一旦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与判断 , 并在错误性引导下选择购买案涉产品时 , 则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为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 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
(文中涉及的姓氏均为化名)
【#人民法院报#以案释法 | 经营者混淆品牌误导顾客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来源:广西高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