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隐瞒矿难,被处决

南丹原县委书记被处决(组图)http://news.sina.com.cn/c/2004-02-21/08461858261s.shtml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 , 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 , 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 。 当晚9时 , 南丹县原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另案处理)向万瑞忠汇报情况 。 第二天晚上 , 万瑞忠与唐敏盛(南丹县原县长 , 另案处理)、莫壮龙、韦学光(南丹县原副县长 , 另案处理)密谋后 , 决定隐瞒事故真相 , 不上报有关部门 。 万瑞忠还授意莫壮龙、韦学光告知龙泉矿业总厂自行处理事故及善后工作 , 防止事故消息泄露 。 在上级有关部门查问“7·17”事故的情况下 , 万瑞忠多次伙同唐敏盛等人向上级有关部门隐瞒事故真相 。收受财物纵容非法小矿井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 万瑞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 万瑞忠收受个体矿山业主的财物后 , 没采取有效措施关闭非法小矿井 , 南丹“7·17”事故的发生与其受贿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 , 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 应依法予以严惩 。另外 , 万瑞忠又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 对“7·17”事故隐瞒不报 , 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 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 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 , 应依法予以惩处 。 因此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 。昨日上午9时 , 南宁市中院在该院的大法庭上对万瑞忠宣布执行死刑命令后 , 将他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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