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之争:等待“宣判”的养殖户( 二 )

“保护”和“利用”的较量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的庞大和复杂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护”和“利用”主导的两种立场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较量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认为 ,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 可能会经历一个比较激烈的博弈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定要覆盖全部的野生动物 , 在这一基础上 , 再根据珍稀濒危的级别不同 , 去采取分类分级的保护措施 。 ”马勇觉得 , 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坚持全面保护的原则 , 而不是先考虑怎么利用的问题 。针对修法 , 不少专家提出 , 鉴于目前借人工繁育之名“洗白”野外猎捕的无尽乱象 , 市场几乎无法辨别野生和驯养 , 且任何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带来公共安全风险 , 应该全面取缔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 。在一场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讨论中 ,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谈到 , 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 , 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 , 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 。他认为 , 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 , 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 , 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商业利用只能加剧危机 。“一些物种尽管人工养殖技术成熟 , 但成本高 , 而野外获取更容易、成本更低 , 不少养殖户依然热衷于野外猎捕 。 对于这类物种 , 市场对驯养和猎捕无法辨别 , 只有全面取缔商业利用 , 才有可能斩断存在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养殖中的乱象 。 ”在周海翔看来 , 一旦商业利用的口子打开了 , 就没有了度 。目前阶段 , “一刀切”是必要之举 。但“一刀切”可能给目前已经形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带来的巨大打击 , 乃至对正规养殖群体利益的“误伤” , 也让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担忧 。
“一刀切”的两难“从我个人和自然之友的角度来说 , 我们都比较反对粗暴的‘一刀切’ 。 ”自然之友总法律顾问刘金梅律师说 , 对野生动物的讨论 , 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禁止 , 而是如何能够实现更好、更精细化的管理 。刘金梅指出 , “一刀切”可能会带来两个不利影响:一是规定出台但执行难 。 “大而化的规定下 , 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非法行为 , 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专业鉴别能力 , 在执法中取证、固定证据难度也非常之大 。 只有法律规定更加精细化 , 执法成本才会更低 , 执法效率才会更高 。 ”二是对正规养殖群体的“误伤” 。 “有一些养殖户在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前提下 , 通过养殖获得的利益是合法的 , 当法律作出调整或变更时 , 或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发生变化时 , 行政许可法规应该清楚地规定 , 如何依法补偿这些合理利益因其受损的人群 。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研究员冉景丞在其文章中指出 , 加强野生动物的管理 , 不是禁止人工繁育那么简单 。在他看来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在中医药传承、濒危物种保护、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现代医学实验等方面 , 有着深远意义 。 一定要先界定清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 。 对人工繁育的动物 , 应该进行合理的利用 , 应该尊重真正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指出 , 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角度出发 , 扩大野生动物禁食的范围是毫无疑问的 。 最为安全的做法 , 是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而且不限于食用) 。但他也表示 , 从立法的层面来看 , 还要考虑是否会涉及某些特定群体的生存利益与食品供应安全问题 , 比如水生野生动物就涉及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 , 通常应排除到管制范围之外 。“至少要采取一种部分禁食的制度 , 采取负面清单(原则上允许 , 有危险的禁止)或正面清单(原则上禁止、例外开许)模式 。 ”金可可说 。设定商用“高门槛”争议声中 , 一个比较普遍被接受的提议是 , 根据养殖技术是否成熟等条件 , 将部分物种纳入人工驯养繁殖名录 , 采取类似家禽家畜的管理 , 适用《畜牧法》规定 , 允许包括食用在内的商业利用 。要制定这一名录 , 就意味着 , 首先要在概念上区分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 。马勇认为 , 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应该加以严格保护 , 但如果养殖技术相当成熟、已经拥有几百年养殖历史的 , 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动物 , 严格意义上就不应该称之为野生动物 , 更应该归为家禽家畜类 。“比如梅花鹿 , 经过几百年养殖历史 , 养殖技术已经非常成熟 , 在2003年也被列入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 它的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种群有着明显区别 , 这一类可以按照相关的检疫标准纳入允许人工养殖范围 。 但像穿山甲这种 , 经过无数实验证明确实无法通过人工繁殖驯养成功的 , 就绝对不应该纳入人工繁育名录 。 ”“总之 , 这个名录一定是要按照保守原则来制定 , 口子越小越好 。 ”马勇说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 , 一个物种是否允许进行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 , 除了养殖繁育技术成熟 , 还需要设定更高的“门槛”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指出 , 允许一个物种进入人工繁育名录 , 至少需要考虑它的养殖成本、猎捕收益、违法成本、洗白成本 。在刘金梅看来 , 对于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等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 , 都不应当进行商业利用 , 也不应当进行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 。针对其他非保护类 , 其认为 , 纳入人工繁育名录的物种 , 首先不应当是种群数量受到威胁或濒危等级比较高的 , 人工繁育技术也比较成熟且需要具备一定规模 。 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检验检疫 , “成规模养殖后 , 一旦没有一个统一的检验检疫标准 , 在宰杀、运输、交易、制品等环节就都会存在生物安全的风险 。 ”如果要大规模养殖和经营利用 , 她表示 , 还要不断观察人工繁育对物种野外种群的影响 。 如果野外种群因此遭遇一定威胁 , 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 “从长远来说 ,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 应当鼓励尽可能寻找人工繁殖的替代方案 , 而不是不断扩大对野生动物的利用 。 ”在栏野生动物怎么办即便是保守制定的可繁育名录 , 依然不可能完全避免疫病等安全风险 。“如果在可繁育名录内进行养殖 , 规模应该比现在小很多 , 执法难度也会相对减少 。 ”刘金梅认为 , 对于未来养殖场内的动物 , 应该进行追踪 , 数量种类登记在册 , 信息向主管部门共享 。她提出一个具体建议是 , 在人工养殖的动物体内装DNA识别的芯片 , “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 , 考虑到成本因素 , 也会形成一种逆向淘汰 。 ”“不然无法搜集和固定证据 , 无法区分野外猎捕和人工繁育的动物 , 就意味着始终存在法律的‘空子’ 。 ”刘金梅说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也建议 , 提高对养殖单位的管理要求 。 例如 , 对大型动物建立完整繁殖记录和谱系档案;对一些经济价值高的动物 , 建立驯养繁殖个体的DNA标记数据库 , 并向社会公开信息 。 “这些做法有助于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追溯动物的来源和合法性 。 ”马勇提出 , 未来应该在野生动物监管过程中考虑采纳“终身负责制” , 打破审批环节可能形成的地方利益共同体 。 “比如对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 谁审批的谁就要负责到底 , 一旦出现问题 , 可以进行追责 。 ”另一方面 , 对养殖户来说 , 与未来哪些物种可以养殖、如何养殖相比 , 一个更迫切的问题是 , 在栏的养殖野生动物究竟如何处理 。刘金梅认为 , 目前大规模的在栏野生动物 , 如果不在科学指导下直接放归 , 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生态灾难 。 因此 , 在国家林草局明确撤回注销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后 , 相关部门和政府应该对合法的养殖户和养殖产业作出相应补偿 。“但这个包袱不应甩给地方 , 具体补多少、怎么补、补给哪些群体 , 后续产业如何安排转产 , 都应该尽可能在国家层面作出规定 。 ”刘金梅指出 , 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来说 , 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证 , 并在后续给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虽然具体措施尚未明确 , 但在国家林草局近日下发的通知中 , 亦提到了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补偿等问题 。国家林草局明确 ,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就上述问题预先进行研判 ,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要依据物种习性和本地实际情况 , 科学制定工作方案 ,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 并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说明 。张平告诉采访人员 , 许多养殖户都在等待政府进一步出台具体的处理措施 , “不管是放生还是转型 , 希望能告诉我们接下来要怎么做 , 不能这样一直等下去 , 我们都耗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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