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轩律师▲全球通信企业争霸的利器:标准必要专利( 二 )


但是在一些案件中 , 出于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 , 法院也可以不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 , 而是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 。
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 , 有观点认为不宜使用禁令救济 , “要么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 , 要么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 专利权人会利用禁令救济威胁标准的实施者 。
但也有观点认为 , 如果一味的限制禁令救济 , 势必会造成标准实施者的“反向要挟”问题 , 即 , 因专利权人丧失禁令救济的手段 , 导致专利的实施者不接受专利权人的FRAND的许可条件 , 恶意拖延专利许可谈判 , 或者严重压低许可费使专利权难以获得合理的研发投入补偿 。
西电诉索尼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之所以被成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第一案 , 在于该判决采用了“有条件”的禁令救济裁判观点 。
该判决在平衡了禁令救济一般作为专利权救济的一般原则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特殊性 , 在索尼公司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的情况下 , 判令索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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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争诉中 , 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以及救济措施认定 , 无不体现着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博弈 , 法院的裁决结果更是决定了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和制胜先机 。
作为专利权人 , 在努力使自身专利研发投入得以充分补偿的同时 , 应按照向标准制定这作出的FRAND声明 , 作出专利实施许可;而专利标准的实施者 , 更应该在即使与专利权人沟通谈判 , 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获得专利许可才是良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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