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轩律师▲全球通信企业争霸的利器:标准必要专利

全球通信企业争霸的利器:标准必要专利
文|马亚轩律师
【马亚轩律师▲全球通信企业争霸的利器:标准必要专利】(01)
2018年3月28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西安西电捷通无限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电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该判决一经作出 , 即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不小轰动 。
该判决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及保护、间接侵权是否以直接侵权前提、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有诸多亮点 , 值得业界人士继续深入研究探讨 。
单就“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上更被业界成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第一案 。
今天 , 我们就来聊聊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与救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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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Patents,SEP),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 。
简而言之 。
——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某项专利权为前提,为实现技术标准最有尚无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 此专利技术就是标准必要专利 。
近年来 , 随着通信行业的迅速发展与竞争加剧 , 全球通信行业公司因技术标准专利引发的诉讼大战愈发激烈 。
例如 , 美国苹果公司与韩国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大战几乎打遍全球市场 。
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之间的诉讼结果让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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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诉讼主要围绕两个问题:
一、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 。
(04)
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 , 在长期的实践博弈中形成了“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许可原则 。
关于FRAND的效力 , 笔者认为:
专利权人在参加标准制定时签署FRAND条款或声明 , FRAND声明是其对标准组织作出的一种承诺 , 专利权人有义务按照FRAND条件 , 即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 , 与标准的实施这签订许可协议 。
至于何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 , 笔者认为主要在专利许可使用费率上 , 不能高于该专利在产品上起到的经济价值 , 同样不能高于专利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向第三人的许可费用 。
FRAND原则目的在于避免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作为要挟与谈判筹码 , 以不合理的许可费率许可标准实施人使用专利技术 。
在此 , 笔者需要强调的是:
FRAND声明是专利权人作出的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使用专利技术的承诺 , 并非自行放弃专利权或一经纳入国家标准即丧失专利权保护 。
例如:
在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 , 被告答辩称“基于国际上的不歧视原则 , 对标准必要专利不能提出侵权之诉”【(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9号】 。
专利技术并不因被纳入行业标准而丧失 , 对标准必要专利不能提出侵权之诉的主张实在无从谈起 。
在西电诉索尼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 , 一审判决明确:
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上 , 从未区分普通专利还是标准必要专利 ,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并不会因为涉及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而改变 。
也就是说 , 即使未经许可实施的标准必要专利 , 同样也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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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 ,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为“停止侵权”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 停止侵权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 。 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 , 权利人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一般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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