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到如今,为什么还要坚持徇私舞弊?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事到如今 , 为什么还要坚持徇私舞弊?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 , 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你们关于第一项的重新回复 , 以法院所谓质证与审理查明来代替自己的行政管理 , 用法官徇私舞弊的判决结果来抵赖韶一医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的事实 , 其行为是不合法的 , 对医疗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 适用的是行政法规 , 任何推卸的借口都构成行政不作为 , 你们知道吗? 本案涉及病案的伪造、隐匿、销毁 , 属于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 , 你们应当遵循法律与行政法规依法取证 ,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 不应当漠视事实证据而不遵循行政调查取证的相关程序 , 你们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 你们一方面声称无须举证证明 , 一方面又声称调查取证未发现涉嫌伪造病案、欺骗患者方的问题 , 却没有透露出任何调查的内容及相关程序 , 更没有就我指控的事实作相应回应 , 以强辞夺理的手段敷衍塞责 。 你们让我就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解决 , 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 也违反了粤卫行复[2019]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项认定 , 是故意以徇私舞弊的渎职方式不作为 。 韶一医伪造病案事实确凿 , 在《举报韶关市卫生系统弄虚作假欺骗患方的违法问题》时就已再次指出 , 你们按图索骥就能查证 , 你们只有依法行政的职责 , 没有违背行政处理程序让我循诉讼程序的权力 。 关于第四项的重新回复 , 没有任何可信的事实根据 。 请你们回复时拿出“2003年12月2日 , 韶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收到了原北江区人民法院《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 。 韶关市医学会要求法院将医患双方的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寄送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任何可信的事实证据 , 告诉我在哪个案卷中的第几页 , 我敢肯定你们拿不出 , 很明显 , 你们的答复缺乏事实根据 。 在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问题上你们居然都敢作奸犯科 , 胆大妄为 , 是不是你们鬼迷心窍了 。 法制社会政府的权限是一清二楚的 , 我要求韶关医学会就涉及我先父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事项出具书面证明 , 你们代替答复的行为并不在职权范围 , 而是滥用职权 。 因此本问题并非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解决的问题 , 而是你们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故意侵犯本人知情权的问题 。 请你们回复时端正态度 , 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与适用的法律规定来 ,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 你们与犯罪分子勾肩搭背 , 注定没有好果子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