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大量假冒口罩流入市场 如何斩断问题口罩制售链条?

  大量假冒伪劣口罩流入市场 质量堪忧效果甚微风险很大

  斩断问题口罩制售链条

  ● 目前各类假冒伪劣口罩有10多种 , 有些是仿制品牌口罩 , 有些没有认证和标准 , 甚至还有些疑似二手口罩

  ● 制售假口罩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刑法规定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 购买口罩时要看口罩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 医用口罩的标准较多 ,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为重要

  □ 本报采访人员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刘金波

  有人说 , “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 , 一是太阳 , 一是人心 。 ”疫情之下 , 生死之间 , 人性之恶在利益面前暴露无遗 。 由于口罩对隔绝病毒有显而易见的作用 , 人们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 , 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这个时机 , 为牟取暴利大肆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

  2月1日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获悉 , 当地警方捣毁一个制售假冒口罩的黑窝点 , 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 , 查封口罩加工厂生产线3条、设备8台 。 经查 , 该窝点已销售假冒药械口罩200箱(每箱1万只) 。

  这只是近期不法分子制售假口罩的冰山一角 。 据《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不完全统计 , 目前各类假冒伪劣口罩有10多种 , 有些是仿制品牌口罩 , 有些是仿制进口口罩 , 有些没有认证和标准 , 甚至有些疑似二手口罩 , 有异味、发霉等 。

  不法分子瞄准商机

  大肆制售伪劣口罩

  据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介绍 , 目前国内口罩主要分三种:

  第一种是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 , 如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 。 目前医用口罩主要是这三种 , 生产此类产品 , 需要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目前均需要10万级以上的洁净车间 , 并具备微生物试验能力和相关理化试验能力;

  第二种是劳保口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需要向省级技术监督局申请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 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即“LA”认证);

  第三种是日常防护口罩 , 此类口罩的制售程序相对简单 , 不用办理任何许可证照 , 将产品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标准送检 , 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 , 即可上市销售 。

  “销售口罩 , 需要劳保防护用品营业资格证 , 办营业执照时可选 。 如果是医用口罩 , 还需要取得医疗器械营业资格证 。 ”郑雪倩说 。

  然而 ,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 随着市场上的口罩日渐紧缺 , 一些不法分子便钻了这个空子 , 制售假口罩 。

  近日 , 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斩断了一条售卖伪劣口罩的链条 , 抓获两名嫌疑人 , 他们在疫情期间一周卖了59.5万只伪劣口罩、获利近20万元 。 经初步查证 , 这些伪劣口罩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 只有薄薄的一层 , 有很多孔隙 , 用手一扯就容易撕裂 , 很难起到防护作用 , 增加了被疫情感染的风险 。

  无独有偶 。 2月2日 ,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和辖区派出所 , 在对城关区五里铺万商国际A座“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突检时 , 现场查获外包装为韩文、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三无”口罩104箱共1万个 。

   人身安全不容侵害

  从重处罚制假售假

  在全民战“疫”的当下 , 制售假口罩的行为侵害了公众的哪些权益?

  郑雪倩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首先 , 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 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 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其次 , 损害了其他合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知识产权 。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 , 假口罩作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医疗产品 , 将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 疫情严重时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 , 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

  同时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 。 售卖假口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益 。

  在郑宁看来 , 制售假口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

  2003年SARS暴发期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 , 自2003年5月15日起 , 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 该规定与两高发布的《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疫情解释》)同日施行 。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 , 将其纳入医疗器械严格管理的范围 。

  “因此 , 制售假口罩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非法经营罪 。 根据《疫情解释》规定 ,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 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 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郑宁说 , 口罩属于医疗器械 , 如制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口罩 , 则可能构成本罪 。

  郑宁建议 , 当前处于疫情敏感时期 , 司法机关侦办假口罩案一方面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 秉持罪刑法定原则 , 还要在办案中兼顾国法、人情 , 防止机械司法;另一方面要注重源头防控 , 助力打好防“疫”战 。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于高发期 , 口罩防护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 对案件反映的口罩供货上家 , 应督促侦查机关强化对上家证据的调取 , 要求尽快联络或联合当地执法机关对相关地点进行核实查处 , 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 。

  谨记真假识别方法

  发现售假及时举报

  目前 , 市场上的假口罩让人防不胜防 , 如何才能快速识别真假口罩?

  据郑雪倩介绍 , 首先 , 要仔细看包装 , 看其是否完整 , 是否清洁到位 , 字迹、标识是否清晰 , 尤其是生产日期、厂家、KN95等此类标识;其次 , 去官网查证是否有此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最后 , 去正规药店购买 。

  郑宁建议 , 购买口罩时要看口罩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 医用口罩的标准较多 ,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为重要 。

  他进一步解释称 , 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 , 于2011年8月1日实施 。 该标准规定了医用防护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 适用于医疗工作环境下 , 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 , 阻隔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自吸过滤式医用防护口罩 。 该标准的4.10为推荐性 , 其余为强制性 。 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由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 为医药行业标准 , 于2005年1月1日实施 。 该标准规定了医用外科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 该标准规定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 。

  “GB是国家标准 , YY是国家医药行业标准 。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 可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 ”郑宁说 , 人们如果发现假口罩 , 要及时拨打12315举报;如果发现重大情况 , 还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如果发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 还可以打开国务院办公厅的疫情防控线索小程序 , 进行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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