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尚满庆律师:我为何申请公开武汉“肺炎谣言者”处罚结果 2020-01-28 23:261月22日 , 当不少人离开武汉的时候 , 尚满庆律师踏上了回家路 。 他刚结束在外地的开庭 , 为了回武汉 , 尚满庆换了两趟火车一次高铁 。 在路上 , 他和赵庆律师电话沟通后 , 完成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关于要求武汉市公安局对“8名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处罚结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 事情开始于2020年的第一天 。 当天晚间 , 武汉市公安局在多个平台发布公告:近期 , 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 , 武汉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 。 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 , 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 , 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 , 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
消息传出后 , 网上议论骤起 , 有人认为应严厉打击谣言 。 但随着疫情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和发布 , 前述通报再次引起争议:警方并未公布这8人散布了哪些“谣言” 。 这一情况也引起了尚满庆等律师的注意 , 决定就此申请信息公开 。 1月23日上午 , 尚满庆在接受南都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8名散布谣言者”究竟孰是孰非 , 事关公众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 , 也事关日后此类事件的舆论导向 。 “如果疫情刚出现就对外发布信息 , 即使信息不够准确 , 起码能更早地提醒公众注意到病毒的威胁 。 ”他说 。 如何准确定义“谣言”? 1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公号发表法官署名文章 , 对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进行法律解释 。 最高法公号发布的署名文章称 , 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 , 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 , 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 。 只要信息基本属实 , 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 , 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 , 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 1谣言是如何产生的?文章称 , “谣言”是生活用语 , 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 。 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 , 编造、散布 , 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 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 。 虚假信息则起源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 。 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 , 对同一事物 , 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 , 为此 , 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 。 文章称 , 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 , 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 , 的确可以认定 , 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 , 说武汉出现了SARS , 属于编造不实信息 , 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 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 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 有其正当性 。 “但事实证明 , 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 , 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 , 并非完全捏造 。 ”文章称 。 文章称 , 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 , 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 , 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 , 可能是一件幸事 。 文章表示 , 为此 , 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 , 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 , 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 。 只要信息基本属实 , 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 , 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 , 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 文章认为 ,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 , 既无法律上的必要 , 更无制度上的可能 。 2谣言为何会散播?值得一提的是 , 信息公开仍是此番抗击疫情中的关键一环 。 上述文章也提到 , 虚假信息起源于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 , 谣言止于公开 。 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 , 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 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 , 是人之常情 , 应予理解 。 如果在这种时刻 , 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 , 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 。 但是 , 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 , 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 , 往往容易听信并传播各种谣言 。 为此 , 文章称 , 要解决谣言问题 , 依法处理是治标 , 信息公开是治本 。 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 , 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谣言相对比 , 久而久之 , 当群众发现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正确时 , 谣言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 。 文章建议 , 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 , 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 , 宁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 , 以此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 。 3什么样的谣言必须严厉打击?文章表示 ,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 , 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 , 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 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 , 谣言涉及疫情状况 , 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 , 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 , 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 比如 , 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 , 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 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 , 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 。 文章还提到 , 一些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 , 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行为 , 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 , 且极易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恐慌 , 依法应予严惩 。 对话尚满庆我为何申请公开武汉疫情“传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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