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许可的“花钱买命”,是穷人犯罪才享有的福利

近日 , 陕西改判死缓案持续受到人们的关注 。 昨天 , 有法制日报等媒体发声 , 要求法院给一个说法 。 在各种质疑声中 , 很多人从贫富矛盾角度予以抨击 , 认为罪犯仗着有钱可以免死 , 说明法律不公 。 哈 , 这其实是个大大的误会 , 此处需要加以澄清 。 该名罪犯之所以能够“花钱买命”成功 , 不是由于他有钱 , 恰恰是因为他没钱 , 是个穷人 , 所以他才享受了改判死缓的福利 。 法律许可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有两大类 , 一是法定 , 二是酌定 。 “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 就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由法庭裁量认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 如何理解“积极”二字?是不是法庭宣判你附带民事诉讼赔多少你就赔多少就算积极赔偿了?非也 , 很多情况下由于罪犯是个穷光蛋 , 他的个人名下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财产供法院强制执行 , 判了也白判 , 而受害方又很需要获赔一笔钱 , 这样 , 罪犯一方做出极大的努力 , 主要是由他的对犯罪不负连带责任的近亲属自愿出钱进行代为赔付 , 这个才叫“积极赔偿” 。 而罪犯的近亲属会无条件代为赔付吗?不可能 , 他们当然会要求在法庭的主持下 , 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谈判 , 最后达成三方都接受的方案(此案中就是改判死缓)才会掏钱 。 由此可见 , 陕西这起案子的罪犯能够“花钱买命”成功 , 不是因为他有钱 , 恰恰是因为他没钱 , 是个穷光蛋 , 所以才在近亲属的资助下享受了改判死缓的福利 。 法制日报愤愤说 , 这90万赔偿“本来就是”他应该出的!法院可以通过财产附加刑判他赔付 。 没错 , 如果让法庭对受害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宣判 , 一死一伤的后果何止赔付90万?少说也得200万以上吧?可问题是你拿得到吗?罪犯如果是个富人 , 你只管要他的命 , 不影响你通过强制执行照样拿到他的钱 。 可偏偏这名罪犯是个穷鬼 , 你怎么办? 说到此人是个穷鬼 , 这里又得澄清第二个误会 。 许多人一看到“省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支队长”这些高大上的字眼就激动了 , 就以为此人是体制内强力机关(如公检法之类)的有权有势者了 , 法庭是枉法判决搞官官相护了 , 其实这又被带到了沟里 。 我国省市区县各级现在都建有救援队伍 , 这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参与组建的民间组织 , 体制外、公益性、非赢利是其基本特点 , 估计会有一些政府拨款 , 但主要靠红会等慈善机构出钱 。 视社会救援的需要又分为消防、抗震、抗洪、防疫等不同的队伍 , 由政府不同部门进行指导 。 所以 , 这个支队长其实就是个抢险救灾时带头扛沙包的 , 无沙包可扛时就是个带头训练的 , 没有编制 , 没有官阶 , 薪酬估计也很微薄 。 你想吧?几年前此人还刚因强奸罪(?)刑满出狱 , 怎么可能是个体制内的有权有势者呢?但刑满出狱后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 要求扛沙包 , 行!这个可以有!并且仗着年轻有一身蛮力 , 再机灵一点 , 就封你个支队长吧 , 哈哈 。 说到底 , 此人就是个社会底层人士 , 是穷人的阶级兄弟 , 绝不比猫眼上许多喜欢拿贫富矛盾说事的屌丝们强 。 需要澄清的第三点误会是 , 所谓的“花钱买命” , 其实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花钱买命 , 这里不存在法制日报所称的“减刑”问题 。 在我国刑法中 , 死缓本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 它从属于死刑 , 是死刑在执行期限上的一种变通 , 是继承古代“斩监候”传统、又体现现代司法“少杀慎杀”文明精神的我国特有的做法 。 这种变通同我国刑法上常见的诸如某项罪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的规定一样 , 属于法庭的裁量空间 。 但法庭也不好乱判 , 它得根据前述法定和酌定的条件 。 如果把刑法规定3年以上的罪判决为不到3年 , 或者把应该死刑的罪判决为无期以下 , 那就不对了 , 那才叫“减刑” , 甚至可能是枉法 。 所以 , 陕西高院根据该名罪犯“积极赔偿”的行为 , 酌定其具有从轻情节 , 改判其死缓 , 这还是守牢了“罪刑相适”的底限的 。 附带说一句 , 法制日报援引一些法律人士的说法 , 称受害方未出具谅解书 , 因而不应改判 。 这个又外行了 , 只要你接受了法庭主持的“背靠背”调解 , 认可了赔偿金额并签字领取了 , 法院就视同罪犯“积极赔偿”成立 , 怎么判 , 是法庭的事 , 不受你拿了钱又不肯出具谅解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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