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给无理取闹的恶人应有的惩罚吗?

无理取闹不成 , 不应该给无理取闹的恶人应有的惩罚吗? ○许石林 公号“最高人民法院”刊载文章:《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宣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 文章说—— 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 , 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 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 1月20日 , 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 。 本案中 ,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 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 。 六旬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 , 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 此前 , 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 , 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 。 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 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 我的朋友 , 高等法学学府出身、又在西方社会待了数年的法律专家老马看了这篇文章 , 评论道—— 它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不是“维稳” , 而是为社会守护一个值得向往 , 更值得为之奋斗的秩序 。 继而感慨:“常识恢复起来难吗?” 作为“资深法盲” , 我在赞美这一次判决、欣赏这篇文章的同时 , 仍然感到不满足—— “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 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 ” 我认为这个仍然对无理取闹者给予了不应该的偏袒 。 为什么?因为判决没有惩罚原告 , 至少应该再判:一、应该让其承担杨梅树被损坏的损失;二、应该对无理取闹的原告判刑 。 这才是回到常识 , 才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 老马说:一诉一理 , 村委会可以另案诉讼 , 盗窃罪、损坏公物罪、无理取闹罪、妨害公务罪、诽谤罪等等 , 这个叫现代司法 。 我不认同:还用另诉?你法官又不是泥胎 , 你没有基本常识?在古代 , 如果我是法官 , 必令衙役赏原告一百八十棍 , 先打他个皮开肉绽 。 现代司法总体来说 , 对恶人总是厚爱 。 老马:那是古代 。 现代司法的意义在于躲开了“青天大老爷”或者“糊涂县太爷” 。 我:那你们成天发展发展的 , 自矜自炫什么现代化!从这一点上说 , 你们的现代化根本不如被你们诬蔑的万恶的旧社会 。 老马:这种诉讼 , 在美利坚的话 , 一审都不可能立案审理 , 原告直接被司法警察叉出去了 。 什么追小偷叫小偷翻墙摔死 , 正常国家的司法里 , 这个怎么会变成诉讼?警察那里就直接结案了 , 连检察院都不会去到 。 我:所以说 , 中国古代的法律、春秋决狱在美国还延续着 。 难怪据说傅斯年、钱穆等先生当年去美国一看 , 同慨:不意三代在兹! 还什么一诉一理 , 村委会可以另案诉讼?这个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 再说 , 你不追究无理取闹的原告恶人 , 就是见义不为、见溺不拯、见焚不救、见恶不击……现代司法怎么那么有定力?在古代 , 对这种无理取闹的予以应有的惩罚 , 才是常识 。 不过 , 凭良心说 , 广东的司法总体上说比较耐烦、务实、周到 , 这个判决的确如文章所说 , 意义非常大 , 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 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 而我所奢望的是:小惩大诫 , 民之福也 。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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