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债主在借条上模仿欠债人的笔迹添上利息,后将欠债人告上法庭,法院查明真相

  近日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借条上模仿债务人的笔迹私自写上利息的约定 , 法院查明真相后驳回了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

  2015年2月因需要资金周转何某向原告王某借款 , 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协议书 , 约定:何某向王某借款18万元 , 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 何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平江县新城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作抵押 , 同时何某向王某出具了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和现金收条 。

  同年?2月3日? , 双方一同到平江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 同日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向何某本人的账户转账16.5万元 。 王某起诉时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 , 但庭审时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样 , 何某认为借条上的字迹“利息月2.5%”不是自己所写 , 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 , 借条上其它字迹(自己的名字、时间、电话)是何某本人所写 。 何某借款后至2017年共计还款25000元 , 此后王某找何某催讨收未果 , 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何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其约定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并且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 , 被告也出具了18万元的现金借条和收条 , 但从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来看 , 原告实际付给被告的借款只有16.5万元 。 而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 , 首先说全部是以现金给付 , 在被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后 , 又说转账16.5万元 , 给付现金1.5万元 , 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 因此 ,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 ,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 , 本院认定被告借原告的借款数额为16.5万元 。

  法院认为 , 关于借款 , 王某与何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18万元 , 何某也出具了18万元的现金借条和收条 , 但王某实际付给何某的借款只有16.5万元 。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 ,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 , 法院认定何某借王某的借款数额为16.5万元 。 何某已经偿还的25000元可从中抵减 。

  关于利息 , 双方之间既有借款合同又有借条 , 借款合同内容大部分为为格式条款 , 何某仅签名留电话 , 而借条是由何某本人亲笔书写为非格式合同 。 王某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 , 而后来在庭审中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迹 , 借条复印件其它内容和原件一致 , 而凭肉眼亦能看出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迹与其它内容非同一人笔迹 , 因此可以认定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样系王某伪造 。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法院采信借条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内容 。 据此 , 同时结合双方的陈述等情况 , 认定王某与何某没有约定利息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视为不支付利息 。 因此 , 王某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关于抵押 , 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 , 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 , 是意思表示真实 , 合法有效 。 因此 , 王某请求确认对何某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 于法有据 , 予以支持 。

  最终 , 法院对王某要求被告偿还140000元借款及要求确认对被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 驳回了王某要求何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

  法官寄语:在民间借贷案件中 , 很多债务人怠于应诉 , 不答辩不举证更不参加庭审 , 如果发生像本案中模仿笔迹伪造利息的情况 , 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 会使债权人钻了空子 , 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 即使欠有债务 , 债务人也应当像本案中的何某一样积极应诉 , 提供证据 ,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 同时 , 债权人也不要利欲熏心伪造事实 , 莫伸手 , 伸手必被捉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尹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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