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山东一医院副院长受贿百万 要求判缓刑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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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立医院的副院长 , 一边讲着廉洁 , 一边大肆受贿 。 一边讲着救死扶伤 , 一边利用职务之便 , 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介入耗材供应及使用 , 合同款拨付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
近日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刑终209号刑事裁定书 ,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苗玉梅受贿一案 , 至此尘埃落定 。
身穿白大褂的医院副院长受贿超百万
苗玉梅 , 女 , 1966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 , 汉族 , 大学文化 ,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 , 曾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内二科主任、心血管内科一病区主任 , 户籍地淄博市淄川区 , 住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北工社区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玉梅犯受贿罪一案 , 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鲁0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 。 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苗玉梅不服 , 提出上诉 。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月至2018年底 , 被告人苗玉梅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淄矿中心医院”)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副院长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介入耗材供应及使用 , 合同款拨付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4.9万余元 。
苗玉梅到底有多么贪婪?我们仅从其中的一桩“交易”中 , 看出端倪——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 , 苗玉梅利用担任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的职务便利 , 为北京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苗某在介入耗材供应、使用方面谋取利益 , 多次收受苗某给予的介入耗材销售回扣款共计80万元 。
大小通吃 , 来者不拒 , 五年不间断
梅玉梅不仅从一家公司收受80万元这样大的巨款 , 就连一些别人看不上眼的小收入 , 也不放过 , 一一笑纳 。
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 , 苗玉梅利用担任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的职务便利 , 为天津某公司业务员于某代理的药品 , 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上提供帮助 , 多次收受于某给予的药品销售回扣 , 一次几千 , 来者不拒 , 经计收受于某19059元;为刘某代理的药品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上提供帮助 , 多次收受刘某给予的药品销售回扣款共计21585元;为郭某代理的药品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上提供帮助 , 多次收受郭某给予的药品销售回扣款共计7876元 。
判决书显示 , 苗玉梅利用担任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的职务便利 , 为淄博某公司业务员韩某负责销售的药品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上提供帮助 , 多次收受韩某给予的药品销售回扣款共计63749元;为耿某代理的药品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上提供帮助 , 多次收受耿某给予的药品销售回扣款共计21585元;为毕某代理的药品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上提供帮助 , 多次收受毕某给予的药品销售回扣款共计10573元;为殷某代理的药品在药品引进及使用上提供帮助 , 多次收受殷某给予的药品销售回扣款共计15895元;为某公司在药品引进上提供帮助 , 收受某集团销售员曹某现金20000元 。
嘴里讲着廉洁 , 背地里大肆受贿 , 嘴里讲着救死扶伤 , 背地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 苗玉梅已经从一个人人敬仰的白衣天使 , 彻底堕落成为受贿分子 。 担任副院长以后 , 苗玉梅依然肆无忌惮 , 2017年11月至2018年下半年 , 利用担任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 , 为深圳某公司业务员颜某在药品采购上提供帮助 , 分两次收受颜某现金55000元;2018年1月 , 利用担任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 , 为福建某公司销售总监王某在拨付合同款方面提供帮助 , 收受王某现金20000元 。
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苗玉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被告人苗玉梅有立功表现 , 对其可减轻处罚 。 被告人苗玉梅有坦白情节 , 当庭自愿认罪 , 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 对其可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苗玉梅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受贿百万还要求判缓 , 淄博中院:驳回!
宣判后 , 公诉机关不抗诉 。 但苗玉梅不服 , 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 依法改判缓刑 。 苗的理由是:
1、自己担任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期间的职务行为 , 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 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 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且由科里统一收取分配得到的药品销售回扣款15.4113万元 , 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2、自己收受颜某所送55000元 , 但没有为其谋取利益;
3、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苗玉梅的坦白、立功、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 , 就判处缓刑 。
针对上诉人苗玉梅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 , 淄博市中及人民法院进行了评判:
苗玉梅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事业单位淄矿中心医院内二科主任、心血管一病区主任期间 , 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 对科室药品采购具有采购申请、建议权 , 对科室药品的使用具有决定权 , 对内二科介入手术耗材供应以及使用具有决定权 。 苗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对北京某公司、天津某公司等耗材供应商和医药公司在介入耗材供应、使用及药品引进、使用上提供帮助 , 收受他人所送的介入耗材和药品销售回扣款 , 依法构成受贿罪 。
苗玉梅明知深圳某公司业务员颜某两次共送其现金55000元 , 目的是请托其在淄矿中心医院采购他们公司药品上提供帮助 , 也明确承诺会提供帮助 , 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 依法构成受贿罪 。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苗玉梅受贿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坦白、立功、退缴全部赃款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刑罚适当 。 原审法院对上述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 。
淄博中院认为 , 苗玉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2019年12月5日 , 淄博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苗玉梅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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