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薪酬保密”条款 于法无据

  近来 , 一个因“打听同事工资”而被公司开除的事件火了 , 网友们纷纷对“薪酬保密”话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 有人觉得“薪酬属于个人隐私 , 不能乱打听” , 也有人觉得“无所谓 , 知道别人的工资也没用” 。 那么 , 打听薪酬被解雇合法合理吗?薪酬真的需要保密吗?

  据了解 , 有不少公司将“禁止私下交流工资奖金”写入劳动合同 , 甚至还有公司让员工签订收入保密协议 , 明确违反者将被开除 。

  “劳动收入多少属于个人隐私 , 不告诉别人可以 。 但这不应成为用人单位的秘密 , 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认为 , 带有“薪酬保密”条款的合同约定违背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 实行同工同酬 。 同时 , 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 ,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 签订集体合同 。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 , 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

  “对工资收入实行保密 , 有一种可能是为了掩盖不公平不同等的工资支付 。 这完全违反同工同酬的要求 , 肯定是无效的 。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说 , 如果要奖优罚劣 , 更没有必要保密工资收入 。 所谓薪酬保密的规章制度或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 反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黎建飞表示 , 公司以打听同事薪酬为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 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 只有在劳动者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 , 用人单位才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并赔偿经济损失 。

  按照劳动法规定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黎建飞表示 , 按照法律规定 ,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四个字——“按时足额” , 就是说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时福茂建议 , 劳动者遇到因为打听同事工资而被公司解聘 , 一般来讲不会诉规章制度无效 , 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 , 可以要求仲裁委或者法院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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