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客户端】光明时评:反垄断法首次“大修”,夯实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

作者:刘婷婷(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将迎来首次“大修” 。 近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

【光明日报客户端】光明时评:反垄断法首次“大修”,夯实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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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现代国家而言 , 是否拥有反垄断法律 , 是检验市场经济法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识 。 11年前出台的《反垄断法》 , 是改革中国步入市场经济深入区写下的浓墨重彩一笔 。 总的看 , 这部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 ,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光明日报客户端】光明时评:反垄断法首次“大修”,夯实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据悉 ,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 , 新收垄断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达到35.6% , 涉及交通、保险、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供电、信息网络等多个行业领域 , 包括强生公司转售价格维持案等经典案例 , 产生了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 , 也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 。

然而 , 面对快速驱动的社会车轮 , 即便是面世10余年的法律 , 也逐渐显现格格不入的一面 。 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崛起 , 以及行业竞争的白热化 , 让传统的垄断认定 , 几乎失去了“用武之地” 。

值得关注的是 , 近年来 , 网上限制交易行为日趋常态化 , 诸多电商“二选一”等事件 , 加剧了互联网经济的恶性竞争 , 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 然而 , 依照《反垄断法》第18、19条 , “二选一”乱象却难以认定为垄断行为 , 因为从严格意义上看 , 有关互联网经济主体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法》草案的一大亮点 , 就是注入了更鲜亮的互联网色彩 。 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 , 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 , 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 , 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 这一立法新动向 , 其实吸收了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最新内容 , 有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认定 , 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如果草案得以通过 , 比起之前的部门规章 , 法律的普适效力显然要大得多 。 对于电商经济弥漫的“二选一”乱象 , 回炉重生的《反垄断法》将是一剂“清心醒脑丸” 。

当然 , 《反垄断法》“大修” , 还不仅仅是规制电商“二选一” 。 在法律责任方面 ,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 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 ,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提至五千万元 , 并增设刑事责任援引条款、强化反垄断工作的威慑力 , 这些酝酿中的“硬杠杠” , 针对久为诟病的《反垄断法》刚性不足病症“精准给药” , 有利于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 有效遏制垄断行为 。 而防范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拟入法 , 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 切实管住权力之手 , 保持“守夜人”的角色 。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最亮底色 。 瞬息万变的时代 , 在呼唤立法的快速跟进 。 《反垄断法》“大修” , 聆听公众的呼声 , 加强执法惩戒 , 强化权力约束 , 规制电商“二选一”等乱象 , 将带来更健康的互联网经济 。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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