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火车站设吸烟室" 法院驳回:法律依据不足( 二 )

2019年11月14日 , 该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

根据2019年12月31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 法院认为 , 本案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结为:被告郑州东站是否存在违约;原告提出的取消吸烟室及拆除设备的要求是否应支持 。

根据法律规定 , 关于郑州东站是否违约 , 法院认为 , 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 , 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及时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 。 此外 , 铁路运输企业除承担安全、及时运输义务外 , 还应当承担为旅客提供良好旅行环境和服务的义务 。 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第四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三)旅客等候室及运行时间较长的公共交通工具 , 可以指定吸烟的区域或设置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 。 原铁道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教卫【1997】6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都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吸烟室 , 吸烟处应通风换气良好或安装通风换气装置 , 以减少吸烟危害 。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和影剧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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