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为攀岩三男子在“巨蟒峰”打入26个岩钉,要赔600多万其中一人还被判刑1年
今天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 , 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 , 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 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 同时 , 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 , 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 , 2017年4月左右 , 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 “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 。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 ,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 , 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 。 被告人张某明首先攀爬 , 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 。 在攀爬过程中 , 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 , 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 , 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 , 用扳手拧紧 , 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 。 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 毛某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相继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 经现场勘查 , 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 。 经专家论证 , 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
在刑事案中 , 上饶中院认为 , 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 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 , 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 。 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 , 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故作出前述判决 。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 , 上饶中院认为 , 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 , 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 , 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 , 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 , 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 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应该通过全国性知名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 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 。 考虑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 , 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 , 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 , 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 , 爱护环境 。 同时 , 还判决三被告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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