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最美医生”把受贿收的钱都藏在家里,山东烟台一医院院长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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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我对不起我的家人 , 我为我的行为悔罪 。 ”2019年8月27日 , 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对烟台市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原院长郭某受贿案提起公诉 , 海阳市法院开庭审理时 , 郭某在庭审现场发出忏悔 。 该案将择日宣判 。
郭某在医疗卫生系统工作35年间 , 曾兢兢业业奋战于医疗第一线 , 完成大、中手术千余例 , 曾是别人眼中的“最美医生” , 多次受到省、市政府嘉奖 。 但是 , 在利益面前他渐渐迷失了自己 , 忘记了初心 , 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
为“熟人”操控招投标
郭某与开设销售医疗器械公司的谭某相识多年 , 因两人比较熟悉 , 郭某在小型设备质量、价格、售后等方面充分信任谭某 , 即使在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 , 郭某也愿意帮助谭某 , 并选择从谭某公司购买 。
对谭某的厚爱并不仅于此 , 郭某在大型设备采购上 , 也倾向于谭某介绍的医疗设备销售公司 。 2007年 , 医院需要更换一台彩超设备 , 谭某在得知消息后来到郭某办公室 , 将自己好友王某介绍给了郭某 , 并极力推荐王某代理的品牌 。 几次见面详谈后 , 郭某决定在王某公司内购买 , 并让王某联系招投标代理公司 , 以确保王某能够顺利中标 。 不久 , 王某顺利向莱山分院销售一台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彩超设备 。
此后 , 在郭某的偏爱下 , 谭某、王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医院销售了三台彩超设备和一套DR设备 。 为了感谢郭某对自己的照顾 , 也为了稳定这样不予言明的关系 , 谭某自2005年至2013年期间 , 先后9次向郭某行贿人民币34万元 。 经海阳市法院一审认定 , 仅在医疗设备上 , 郭某为他人提供帮助 , 受贿人民币50余万元 。
“一对一”受贿
上世纪80年代 , 郭某与在镇办企业工作的曹某相识 , 此后 , 郭某晋升为院长 , 曹某也离开镇办企业 , 自己做起装饰、装修行业生意 。
2012年 , 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新建的一栋两层的住院病房需要装修 , 郭某感觉跟曹某比较熟悉 , 对其信得过 , 便将装饰工程交给曹某所在的装饰公司做 。 新病房楼盖好投入使用后 , 原病房楼、门诊用房以及陆续加盖的用于超声检查室、妇科门诊室等使用的板房 , 凡是涉及到装修及搭建的工程 , 也在郭某的关照下 , 没有经过招投标就到了曹某的手里 。
为了表示感谢 , 曹某在2017年春节前 , 给了郭某一张存有人民币24万元的银行卡 。 但是 , 郭某担心从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取大额现金容易出问题 , 就在收到银行卡几天后便执意将卡退还给了曹某 。 曹某在之后的几天再次将郭某邀请到了自己办公室 , 以行业规矩、朋友感情为由给了郭某24万元的现金 , 并保证说不会有事 。 在多次“一对一”的隐蔽环境下 , 郭某最终将手伸向了贿赂款 。
药品采购“吃回扣”
李某是山东省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 虽然其多次找到郭某商谈供药项目 , 但是郭某迟迟没有发表意见 。 直到李某向郭某提出“如果莱山分院集中采购我公司药品 , 我们将拿出药品销售额的1%至1.5%的回扣给您” , 郭某动心了 。 在郭某的默认下 , 莱山分院与其公司签订药品采购协议 , 而作为负责“维护”关系的李某 , 则在2009年至2017年选择中秋节、春节 , 先后8次送给郭某“回扣”共计人民币159.5万元 。
收到“回扣”的郭某深知这些钱不合法 , 2015年春节前 , 李某去郭某办公室送人民币24万元“回扣”时 , 郭某并没有收下:“你先把钱拿回去 , 等等再说吧 。 ”李某听后便离开了 。 原来 , 当时纪律作风整顿抓得比较严 , 郭某暂时有所收敛 。 之后 , 李某再次去郭某办公室 , 径直将钱放到了办公桌旁边的小柜子上说:“这是您的那一块 , 上次您也没收 , 我这次找机会给您送过来了 。 ”郭某回应道:“好啊 , 你这也太客气了 。 ”
在郭某的帮助下 , 2009年至2015年 , 莱山分院所需药品全部来自李某所在的医药公司 。
“一言堂”背后是权钱交易
2014年夏天 , 从事视力保健业务的董某找到了郭某 , 介绍了自己的业务并表达了想和医院开展眼科视力保健项目合作的意愿 , 分享已开展业务医院的合作成果 。
郭某随即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 表达了希望合作的意愿 , 虽是征求意见 , 但是在“一言堂”的会议氛围下并没有反对意见 。 接着 , 郭某在了解了合作方式、内容、耗材价格、设备使用、利益分配等后 , 决定与董某开展眼科视力保健合作项目 , 并于2014年底签订了合作协议 。
多年来的合作却有着不为人知的权钱交易 , 为了长期顺利合作 , 董某先后两次在春节、中秋节前向郭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 。
大肆敛财后 , 郭某将现金悄悄放在家中杂物间 , 因房间杂乱 , 其所窝藏的现金也只有自己知道 。 在女儿需要买房时 , 他安排弟弟将人民币22万元存到郭某岳母名下 , 将20万元存到大姐名下 , 又分别将30万元存到二姐名下 。 随后 , 三人分别在不同时间转账给郭某的女儿用于支付房子首付;在平时还房贷中 , 郭某都是安排司机前往银行存现金到妻子的账户;在办理所买房屋的首付款时 , 也是让售楼人员将钱转账给他人 , 自己不出面、不经手、不过问 , 郭某以为这样就不会追查到自己 。 但是郭某没有想到的是 , 掩耳盗铃的做法 , 只是自己一时的小聪明 , 费尽心思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终究会败露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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