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两个“不批准”!最高检严“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12月30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此次发布的《规则》 , 是最高检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 旨在规范司法办案行为 , 提高办案质量 , 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规定 , 惩罚犯罪分子 ,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 。

【经济日报】两个“不批准”!最高检严“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检察官法第五条规定 , 检察官履行职责 , 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 。 既要追诉犯罪 , 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 将全面履行刑事诉讼职责与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相结合 , 总结吸收各项改革经验 , 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监检衔接、捕诉一体等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经济日报】两个“不批准”!最高检严“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 , 《规则》明确 ,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 , 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

为防止办案拖延 , 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 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 , 《规则》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 ,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 《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 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 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 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 , 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 。 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 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律师不必辗转同多个部门打交道

《规则》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 , 提高诉讼效率 ,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 缩短办理期限 , 让办案人员“抢时间” , 让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少等待” 。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 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 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说 。

《规则》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

《规则》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 , 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 , 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 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 , 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 , 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 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的 , 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 , 不再通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转办 , 辩护律师不必辗转同多个部门打交道 。

缐杰指出 , 《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 , 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 , 都应当听取 。 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 , 均应当如实记录 。 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

【经济日报】两个“不批准”!最高检严“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把检察官办案责任“压得更实”

《规则》适应捕诉一体要求 , 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 。 在通则中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 , 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 。

《规则》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 , 在“一般规定”中整合了两个“审查”环节的共性要求 , 如全面审查原则 , 讯问、询问的要求 , 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 诉讼权利告知 , 提前介入侦查 , 调取、审查录音录像等 , 既强调两次审查在审查方式和要求上的共性 , 又突出了两次审查在诉讼环节和审查标准上的不同 。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 为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 《规则》明确 ,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 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 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

对检察官适度放权 , 减少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 ,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 保留60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和6项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 。 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 , 为了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 , 《规则》还对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 体现了对检察官放权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 。

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 。

万春指出 , 《规则》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 依据《刑事诉讼法》 , 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 , 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 , 交公安机关执行 。 执行拘留后 , 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 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 根据案件情况 , 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

《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 , 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 ,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 。 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 , 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

《规则》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管辖机关、线索管理、调查核实等作出明确规定 , 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 依法惩治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相关犯罪 , 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经济日报】两个“不批准”!最高检严“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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