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最高法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二 )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 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 , 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 ,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 ,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 , 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 , 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 , 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 , 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 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

  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 , 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 《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 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 , 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 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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