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

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采访人员提问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

江必新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 , 迄今已近十八年 , 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 其间 , 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 , 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 , 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 , 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 , 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 历时四年 ,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 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 , 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 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 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环节 , 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 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 ,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 , 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 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

「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 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 , 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 2012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全面修改 , 证据制度是修改的重要内容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诉讼法解释》 , 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作了原则性解释 。 《修改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 ,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 , 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 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 , 更好地落实《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 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 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 。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 , 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 。 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 , 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促进司法公开 , 统一裁判尺度 , 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115条 , 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 。 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 , 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 , 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 , 新增加条文47条 。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 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 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 , 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 , 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 。 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 , 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 , 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 为此 ,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 ,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 , 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 , 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 同时 , 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 “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 , 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 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 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 , 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

(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 , 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

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 , 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 原《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对当事人自认规则作出规定 , 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 但经过十几年来审判实践的检验 , 原有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 为此 , 《修改决定》在第四项至第十项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 , 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 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 ,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 ,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 , 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 , 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 , 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 同时 , 《修改决定》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 , 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 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 , 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 ,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 ,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 , 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 , 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 , 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 , 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 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

(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 , 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 《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 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 , 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 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

三、贯彻执行《修改决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修改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促进民事证据采信的规范化 , 提升司法公信力 ,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 ,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 。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 , 始终以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为主线 。 民事诉讼中 , 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 , 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 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 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 。 在证据问题上 , 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 , 也不能放任不管 。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 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 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 , 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 , 而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 。 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之外的事实 , 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 同时 , 在诉讼过程中 , 人民法院要加强释明权的行使 , 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 , 促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的权利 。

(二)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 , 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 。 近年来 ,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 , 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 ,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 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 , 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 , 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 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 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 , 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 , 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 , 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 同时 , 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 积极做好释明工作 ,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 , 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 , 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

(三)要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衔接问题 。 《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 , 同时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 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 。 对于一些已经吸收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 , 《修改决定》也有所调整 。 因此 ,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 , 要注意《修改决定》与已有司法解释的不同 , 注意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内在逻辑 , 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 由于《修改决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规定 , 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 。 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 , 原则上应适用《修改决定》;已经审结的案件 , 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摄影:胥立鑫 | 编辑:张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