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草案 保持现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昨天上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财政部部长刘昆作关于草案的说明 。

1997年7月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定条例》 ,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

刘昆透露 , 1997年至2018年 , 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 , 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 ,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制定契税法 , 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 , 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 将《暂定条例》上升为法律 。

在纳税人方面 , 草案明确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约的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时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

在税率方面 , 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 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在税收减免方面 , 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 , 房屋免税的规定 。 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

同时规定 , 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草案规定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 纳税人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此外 , 草案还对计税依据、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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