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未应约提供服务遭记恨,二次邀约时微信中2500元被劫走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惠州市中院日前对一宗抢劫、强奸案作出二审裁定 , 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判罚 。
2018年2月11日 , 20岁的被告人朱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何某 , 发现何某是卖淫女 , 遂邀约何某到惠州市惠阳区某连锁酒店213为其提供性服务 , 但何某未应约 。 朱某某因此事顿生恨意 , 想报复何某 。
2018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 , 朱某某携带匕首到惠州市惠阳区某七天连锁酒店开了213房 , 并与何某约好嫖资2000元包夜 。 何某到房间后 , 朱某某拿出匕首威胁何某 , 让何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 事后 , 朱某某发现何某的手机微信钱包有钱 , 顿起歹意 , 持刀威胁何某说出微信转账密码 , 后将何某微信钱包内的2500元转账到其微信账户上 , 后朱某某再次持匕首 , 威胁何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朱某某离开 。
当天5时11分许 , 何某报案 , 公安人员抓获朱某某 , 当场缴获手机1部、黑色匕首1把、棕色手提包1个 。
法院另查明 , 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于2018年12月14日退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500元 , 并支付何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00元 , 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 , 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理 。
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 并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 , 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事实 , 且赔偿被害人损失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对于抢劫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 证据确实、充分 , 量刑建议适当 , 予以采纳 。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朱某某上诉后 , 惠州市中院二审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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