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营造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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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预期的司法环境中 , 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显得极为重要 。 人民法院要在审判实践中用统一的裁判规则 ,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
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 作为诉讼制度的基础性规则 , 严格法律适用标准 , 统一裁判规则 , 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人民法院要在审判实践中用统一的裁判规则 ,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
根据世行标准 , 良好的营商环境 , 主要由强有力的产权保护机制、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高效的行政监管体系、公平可及的基础设施供给、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开放便利的跨境监管体系等七个方面决定 。 由此可见 , 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求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可期的经营前景、公正高效的制度环境 , 其价值取向直指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等要素 。 而法治的内涵和特征 , 完全可以满足这些要素需求 。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关系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 , 增强市场交易的可预见性 , 有利于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发展 , 更好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 。 可以说 , 法治能够充分保障营商环境的可预期需求 , 使可预期成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特征 。
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包括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可预期的政务环境和可预期的司法环境等多个方面 。 在可预期的司法环境中 , 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显得极为重要 。 韦伯曾经说过 , 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就是可预期的法律 , 而此种可预期 , 既包括立法上的可预期 , 也包括司法裁判上的可预期 。 可以说 , 裁判结果的可预期 , 既是法安定性的要求 , 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 一方面 , 法律规则制定后 , 任何人都要遵守 , 如有违反 , 应该能够预见其后果 , 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 另一方面 , 由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对社会具有价值引领作用 , 它让公众知道哪些行为受法律保护 , 哪些行为为法律所提倡 , 哪些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 遵守法律会产生什么效果 , 违反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 因此 , 当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矛盾纠纷时 , 如果有管用好用、稳定可预期的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 市场主体就会对市场更加充满信心 , 就会在市场经营中更加安身、安心、安业 。 虽然由于司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 我们不能要求所有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具有可预期性 , 但对于大量事实清楚、实体争议不大的案件而言 , 增进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是完全可行的 。 可以说 , 裁判结果越可预期 , 就越能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 , 就越能排除其他因素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 , 也越能真正确立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 , 由此就越能发挥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
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 , 增进裁判结果的可预期 , 要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 , 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 让审理者裁判 , 由裁判者负责 , 严格法律适用标准 , 统一裁判尺度 。 具体而言 , 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 , 各审判主体要严格依法裁判 。 严格依法 , 居中裁判 , 在裁判中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的基本立足点 。 为此 , 作为审判组织的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裁判 。 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司法能力 , 准确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实质 , 同时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廉洁 , 保证公正司法 。 此外 ,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增进裁判结果可预期性的重要途径 。 实践中 , 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缺乏可预期性 , 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甚至将本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纳入到自由裁量范围有密切关系 。 其实 , 即使法官品行高尚、中立 , 但如果法官个人秉持的公平正义观念超出既有法律确定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 , 法官据此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破坏裁判尺度统一 。 这就要求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 具体表现为 , 在普通案件中 , 应当严格遵循以法律推理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方法 , 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疑难案件中 , 应当准确厘定相关概念 , 避免把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等同于法律的确定性 , 进而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 。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营造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其次 , 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 , 院庭长对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再审签法律文书 , 但这并不意味着院庭长对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可以放任不管 。 院庭长要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 , 在职权范围内按程序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 对案件质效进行全程监管 , 主动发现并积极解决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 。 专业法官会议的定位也应该进行调整 , 要将专业法官会议改造成严格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平台 。 对于“四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 必须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 并将其作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程序 。 审判委员会应当将工作重点从仅讨论个案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上来 , 着重提炼和制定处理同类案件所包含的裁判价值和理念 。 上级法院要在充分发挥审级监督作用的同时 , 建立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 要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提供更多指导和支持 , 及时向下级法院传播典型案件中蕴含的裁判价值和理念 , 保证辖区法院在严格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上实现一体联动 。
第三 , 要建立健全增进裁判结果可预期性的工作机制 。 一是要建立涵盖识别发现、评议讨论、规范约束、监督管理和配套保证等审判全流程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制度 , 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 。 二是要通过审判实践 , 明确类案标准 , 严明裁判规则 , 统一裁判尺度 , 让增进裁判结果可预期工作扎实落地 。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无疑会增强民商事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 , 对营造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 三是要根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 组建专门的护资营商审判团队、融资借贷审判团队、市场化破产审判团队等 , 让涉营商环境审判更加专业化、精细化 。 此外 , 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类案检索机制 , 在充实裁判文书资源库 ,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基础素材的基础上 , 建立针对特定案件类案检索机制 。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 , 采取新技术方法 , 提高类案检索结果的准确性 , 辅助提升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 四是要完善典型案例发布机制 , 在典型案例汇编选题上既紧跟时代热点和法律热点 , 又解决下级法院 , 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 注意收集中基层法院关于典型案例发布的迫切需要 , 更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裁判标准统一的作用 。 在典型案例发布频率上 , 应根据审判工作需要 , 适当增加案例发布频率 , 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对审判工作指导作用 , 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李群星)????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营造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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