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老板喝醉硬要开车 下属没法拒绝也“摊上事”
扬子晚报12月23日讯 (采访人员 马志亚 通讯员 薛川)老板喝了不少酒 , 要求下属将车辆交给他驾驶 , 结果被交警拦下 。 下属觉得自己“坑”了老板还有些内疚 , 可是交警却告诉他一个更坏的消息——他自己也涉嫌危险驾驶罪了 。 23日 , 徐州交警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 在一起酒驾违章中 , 除了驾驶人受到处罚外 , 同车人也被追责 。
据介绍 , 12月上旬 , 徐州交警鼓楼大队民警早上查酒驾时 , 在市区复兴北路与环城路交叉口拦下一辆白色轿车 。 经酒精含量现场呼气检测 , 驾驶员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血 , 李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带至医院采集血样 。 经检验 , 李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血 , 属于醉酒驾驶 , 涉嫌危险驾驶罪 。
到案后 , 犯罪嫌疑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前一天深夜 , 他带着公司的一名下属和两名客户在市区吃宵夜 , 期间推杯换盏 , 四人竟一直宿醉至第二天清晨7时许 。 四人离开饭店后 , 由下属喊了代驾 , 可是代驾司机在来的途中因出现意外事件无法按时赶到 。 此时老板李某不耐烦了 , 招呼下属王某把车钥匙拿过来 , 由他亲自驾车 , 送几人回家 。
得知这一情况后 , 民警立刻传唤车主王某及其他二人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 王某表示 , 当天老板喝了不少酒 , 跟他要车钥匙时 , 他心里也不太情愿 , 奈何因为上下级关系 , 他不敢拒绝 。 事后 , 老板因醉驾被查 , 王某还觉得有点“内疚” , 他压根没料到自己也会“摊上事” 。
交警告知王某 , 他因为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同席饮酒 , 且酒后将所属车辆交由李某驾驶 , 自己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 交警解释 , 根据《刑法》规定 ,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 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来承担责任 。 在这个案件当中 , 车主王某在明知李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 , 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李某驾驶 , 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 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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