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幼女被判2年,不服上诉!法院:满足你,再加3年

  近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男子韩某在公交车上猥亵幼女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韩某不服上诉

  对此法院表示:

  不服?好的 , 那就再加3年!

  公交车上猥亵10岁幼女

  2018年夏天 , 10岁的小华(化名)傍晚放学回家时 , 脸色煞白 , 双手握拳 , 全身发抖 , 妈妈见状赶紧询问女儿 。 “我在车上碰到一个变态 , 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鸡鸡……”

  家人震惊之余果断报警 , 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 。

  经查 , 当天韩某骑电动车至深圳某小学附近公交站台 , 停放电动车后 , 到站台候车 。 此时 , 小华也在候车 。 公交车到站后 , 小华上了车 , 韩某接着上车 。

  在公交车内 , 韩某趁人多拥挤紧贴小华的身体 , 并抓住小华的左手压在其下体上 , 持续数分钟 。 之后韩某松开小华的手 , 在某大厦站下车 , 随后步行返回某小学公交站台附近 , 骑电动车离开 。

  一审被判2年零2个月

  很快 ,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

  法庭上 , 韩某矢口否认自己猥亵儿童的事实 , “我是怕小女孩站不稳 , 本能地拉了她的手 , 想扶着她站好 , 因为人多拥挤 , 我的身体也贴紧了她……”

  然而检方表示 , 被害人小华虽然年幼 , 但在遭到猥亵后第一时间就告知家人情况 , 并能详细描述对方衣着 , 清晰记得对方说过的话、下车的站 , 陈述的可信度是非常高的 。

  而且从公交车的视频可以看出 , 当时韩某身后并不明显拥挤 , 而韩某却身体向前倾斜 , 紧紧围住被害人 , 将被害人困在栏杆与其身体之间 , 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乘车姿势 。

  结合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 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

  2019年1月 , 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男子拒不认罪还上诉

  检察院也抗诉!

  对于这个结果 , 拒不认罪的韩某上诉 , 同时 , 宝安区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

  原来 ,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 韩某是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 , 酌情从重处罚 , 但其行为相对于其他乘客具有隐蔽性 , 不宜认定为“当众” 。

  而宝安区检察院认为 ,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适用法律错误 , 量刑畸轻 。

  201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 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 , 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 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 猥亵儿童 。

  刑法规定 , 猥亵儿童罪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 可见我国刑法对儿童的隐私权的保护是高于普通的猥亵犯罪的 , 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 更需要从重打击 。

  检方认为 , 公交车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 , 车上人员众多 , 被告人采用强制的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 , 从而达到猥亵儿童的目的 , 并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威慑 , 社会危害性极大 。

  而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层面分析 , 检察官也指出 , 案发后 , 被告人一直否认犯罪 , 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 毫无悔罪表现 , 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

  2019年4月 , 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 法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 , 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 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 , 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

  就在12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极严重性侵儿童罪犯坚决判死刑 。

  对于伸向孩子的魔爪 ,

  应该坚决斩断!

  同时提醒各位家长:

  “性教育”很关键!

  家长要告诉小朋友 ,

  如果有人要看要摸你的私密部位 ,

  或者给你看TA的私密部位 ,

  要大声地说“不”!

  遇到了奇怪的事情 ,

  要第一时间告诉爸爸妈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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