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有这样的工商部门,不搞死企业才怪 |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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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今天(12月18日)有媒体报道说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拒不为一企业办理营业执照 , 在相关官司诉至最高法院败诉后 , 工商部门还是不履责 , 直至将企业彻底拖垮 , 企业主气绝身亡 。
上述报道称 , 2002年 , 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要求 , 身为集体企业的山东省临沂市芝麻墩镇福利酒精厂改制为私营企业 。 按照改制程序 , 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将原酒精厂注销 , 但却不为改制后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 , 理由是企业未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而安监局则认为 , 申办许可证的企业要先有营业执照 , 才能作为一个企业主体来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由是将申办营业执照的行政争议 , 变成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扯淡” 。 就这样扯皮3年不果 , 一家在改制前每年纳税数百万、拥有上百名员工的企业不得不停产停工 , 数千万元的机器腐蚀、生锈 。 2005年 , 该企业将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告上法院 。
然而 , 问题却正在于 , 由此诉讼及其结局 , 人们尽可观察一个经过区法院、市法院、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官司 , 如何在一个基层政府部门碰壁而几成儿戏的过程 。 这一官司虽经河东区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理认定为河东区工商局拒不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行政违法 , 且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工生产的前提条件 , 而非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 , 但是 , 河东区工商部门就是顶住不办 。 特别是河东区安监部门在“扯”不过工商局 , 两次为企业出具证明 , 商请工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 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 , 工商部门还是不为所动 , 其理由竟然还是“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这实在是于法、于规、于情所不容 。
一家企业撞见这样一个政府部门 , 不死才怪 。 在企业与工商局的官司诉至最高法院的8年间 , 企业虽然停产 , 但债务仍在 。 就在最高法院终审裁定下达前6个月 , 相关债务诉讼让上述企业的建筑物、附属物及设备被法院拍卖 , 同时还给企业主留下了巨额债务 。 一家企业就是因为一纸营业执照 , 生生被一个不作为的政府工商部门卡死了 。 在其后企业根据最高法院裁定所提起的诉讼中 , 该企业要求由工商等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 。 此一诉讼一拖又是5年 , 在此讼提起的第5年 , 该企业主突发脑溢血 , 气绝身亡 , 享年57岁 。
在赔偿申请提出5年后 , 一审法院判决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为其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 , 赔偿的标的只为原告要求的约1/6——1165万元 。 经被告上诉发回重审后 , 此讼赔偿标的又降到了259万元 。 即使这样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认为其应该赔偿的只应该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失” 。 而“现实的、直接的损失”是什么呢?按照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法 , “充其量”是“原告申领营业执照过程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打印费等” 。 并且 , 已经升至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原河东区工商局局长表示 , “至今他仍认为 , 当年工商局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对的 , 不违法” 。
违法不违法 , 究竟谁说了算?是法院 , 还是区工商局长?对此答案 , 大概小学生也能给出正确答案 。 国家赔偿法规定 , 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 , 在追偿后 ,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 , 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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