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受贿超千万 内蒙古赤峰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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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 法院供图 摄
中新网乌海12月13日电 (采访人员 张林虎)13日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受贿、贪污案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 王东伟被判有期徒刑6年 。
经审理查明 , 2007年至2014年 , 被告人王东伟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催要工程款、补偿款、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1004余万元 。 2010年和2017年 , 王东伟利用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 指使他人多次虚列支出 , 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共计81余万元 。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指使他人虚列支出侵吞国有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 数额巨大 。
鉴于王东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 , 具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前主动向部分行贿人退还受贿财物折合779余万元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真诚悔罪 , 积极退缴剩余受贿财物折合225余万元、贪污款81余万元 ,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 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
最终 ,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东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并处罚金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 并处罚金100万元 。 对王东伟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王东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 不上诉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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