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2019余额不足,年休假逾期未休就作废?法律可不答应

  临近岁末 , 不少单位会出现劳动者“集中休假”的情况 , 一方面是劳动者为了犒劳辛苦一年的自己 , 但另一方面也是他们的无奈之举 。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列明“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废处理”的要求 , 但这看似“常规”的操作 , 却有着于法相悖之处 。

   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除了试用期员工之外 , 更多职场人碰到最常见的就是法定年休假“过期作废”问题 。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 专家建议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 , 因为这一规定涉嫌违法 。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 , 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 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 , 互联网公司通知将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 。

  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 , 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间 , 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 , 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 公司认为 , 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 ,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 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 , 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 , 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 因双方发生争议 , 孔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

  仲裁委审理认为 , 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 , 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 , 但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 , 且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 , 故裁决支持孔某的请求 。

  此案的核心在于 , 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不能“默示放弃” , 即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 , 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即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了年休假;

  二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

  三是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 。 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 。 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年休假 , 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 , 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 , 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

   数年休假补贴能否拿回?

  既然年休假不能随便“作废” , 那单位让职工“存着”数年年休假 , 就不会侵害职工的权益了吗?

  在实践中 , 会碰到很多劳动者来询问:“我从入职起就没有休过年休假 , 单位也没有说作废 , 那么我能拿到这些年来所有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吗?”

  答案可能不如职工期望的那样好 。 因为一旦出现变故 , 单位不承认职工积攒的年休假 , 职工就要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 而说起仲裁 , 首先要考虑仲裁时效问题 。 在劳动仲裁中 , 有两种时效制度 , 第一种是普通时效 , 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 第二种是特别针对劳动报酬的时效 , 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 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

  假设A、B、C是连续的三个自然年度 , A年的假期 , 用人单位可以在B年安排 , 支付A年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最后期限是B年度的最后一天 ,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 , 劳动者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 , 其如果要申请仲裁获得A年度未休年假补偿 , 时效就应当自C年1月1日起算到C年12月31日截止 。

  也就是说 , 如果劳动者在C年度内向用人单位主张该权利 , 最多可以主张A、B、C三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 。 但是 , 根据相关规定 , 不跨年度安排是原则 , 跨一个年度安排是例外 , 劳动者要主张A年相关权益 , 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确有跨一年安排休假的事实 , 否则 , 仅能主张B、C两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 。

  来源:法制日报、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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