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分手后签“忠诚协议”慷慨赠车,老婆知道后找上了情人要她还钱!

  

  日前 , 浙江的刘女士发现了一份蹊跷的“分手协议” 。

  协议中 , 她的丈夫与一名张姓女子协议分手 , 并大方表示送给对方的22万现金、车子、装修款不收回 , 条件是张女士不能和亲戚介绍的对象谈恋爱 。

  刘女士没想到 , 丈夫背着自己有一段长达四年的婚外情 , 还如此慷慨 , 一气之下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 要求张女士返还135万 。

  日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

  分手签下“忠诚协议”

  刘女士与丈夫叶先生同是浙江省乐清市人 , 两人于2012年1月20日经当地政府登记结婚 , 两人也同在新疆乌鲁木齐经营生意 。

  直到偶然看到丈夫的《分手协议》 , 刘女士才知道 , 在与自己结婚仅2年 , 丈夫就背着自己有了婚外情 。

  2014年8月 , 叶先生回乐清市过中秋节并进货 。 在乐清市的“金色年华”KTV娱乐过程中 , 认识在该KTV工作的张女士 。 没过多久 , 两人发展成不正当情人关系 。 对于叶先生有家室一事 , 张女士是知情的 , 但双方仍然保持着关系 。

  2015年 , 张女士也去了新疆乌鲁木齐 , 租居在当地 , 继续与叶先生保持不正当的往来 。

  直到2017年2月 , 张女士与叶先生产生了矛盾 , 才离开乌鲁木齐 , 回到郴州永兴 。

  多年的相处让张女士意识到 , 叶先生不可能会离婚从而和她结婚 。 失落之下 , 她要求与叶先生断绝关系 , 为此双方矛盾更加激化 。

  2018年7月22日 , 叶先生也来到了永兴 , 与张女士协商 , 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 , 产生了肢体冲突 。 后通过派出所调解 , 于次日协商达成一份《分手协议》 。

  协议的内容是 , 叶先生与张女士双方达成和平分手协议 , 因2014年12月开始交往 , 之间有经济往来 , 叶先生已经同意不追回赠与张女士的车辆与22万元现金 。

  但叶先生附上了一个条件 , 今后只要张女士不与婶婶介绍的对象交往男女朋友关系 , 绝不收回所赠与车辆与22万元现金 , 但如女方私自与该对象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 叶先生将有权追回所有的赠与 , 车子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需双方协商同意才可出售 。

  两人还约定双方不得骚扰对方私生活 , 包括亲自骚扰和指使他人进行骚扰行为 。 因男方叶先生交往期间极有可能有女方张女士的私密照 , 即日起如照片流出至社会与他人 , 将依法追究男方叶先生刑事责任 。

  协议签订后 , 叶先生回到新疆乌鲁木齐 。 叶先生没想到 , 这段婚外情还是被蒙在鼓中的妻子知道了 。 刘女士无意中发现该协议 , 至此与叶先生的夫妻感情恶化 。

  气不过的刘女士向永兴法院起诉 , 要求丈夫的前女友还钱 。

  法院判决情人需返还115万

  永兴法院一审认为 , 根据法律的规定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大处理决定的 , 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本案叶先生在与张女士维持不正当关系期间 , 私自先后以转账的方式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女士支付110万余元 , 叶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发生在与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且未经刘女士的同意 , 严重侵害了刘女士的财产权益 。

  叶先生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张女士之间的不正当关系 , 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原则 , 更有违公平原则 , 故该赠与行为应确定为无效 。 刘女士请求确认叶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 予以支持 。

  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故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返还所取得的财产的请求亦符合法律的规定 , 应予以支持 。

  判决限被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刘女士财产现金1154820.44元 。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张女士虽是过错方 , 但过错并非张女士一人所致 , 故应判令叶先生一人承担或与张女士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 ”

  对此 , 郴州中院审理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叶先生与张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 , 合法合理 。 刘女士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 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 可以依法向张女士主张返还因无效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 。 二审维持原判 。

  分手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分手协议区别于离婚协议 , 是指恋人双方协商一致 , 解除恋爱关系并厘清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 。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分手协议是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 , 本质上属于身份关系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双方分手协议中关于“确定恋爱关系或解除恋爱关系”等的协议内容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的 。 因此 , 分手协议中相关的内容对当事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

  但协议中涉及到财产内容以及财产关系等则不属于身份关系的范围 , 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且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那么协议中的这部分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

  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 但又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 举例来说 , 该案中协议中如有“女方不得与婶婶介绍的对象谈恋爱” , 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 , 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那样协议是无效的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郴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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